1999年6月17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就东丰县小四平镇刘树强、张洪芹两家“牛拱猪案”裁定:“指定东丰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至此,东丰县一桩由于牛拱猪“拱”出的滑稽案总算要收场了。
猪牛大战 邻里起纠纷
事情还得追述到1997年5月31日。这天下午2时许,东丰县小四平镇太阳村六组村民刘树强与妻子正在本村村民赵玉龙家的果园边放猪。这时,本村本组村民张洪芹去山上放牛正从此路过,当牛群路过猪群的时候,其中有头小牛落在了后面,张便回身去赶牛。这时,刘树强家的那头母猪见只有一头小牛在后边走,便从路的左侧跑到另一侧,去拱张洪芹的小牛崽。张洪芹家的母牛闻声后,回头就冲向刘家的母猪,一下就把老母猪拱翻,老母猪顺着小坡,一直滚到小河沟里,之后就站不起来了,刘树强折腾半天,老母猪才站起来,,但是只能三条腿蹦了,行走十分不便。
刘家的母猪被拱翻以后,刘便带着老母猪到处给猪看病,先后找过三名兽医(其中吴某是按着内伤治的),花了将近200元钱也没有治好。后来,有个大夫告诉他:那猪不是有病,就是脱臼,你们村里的杨德胜就会治。刘找到杨德胜,杨找来几个人把猪按倒,几下就端上了,仅要了20元钱。张洪芹说:这期间,刘家被拱的猪下了两窝猪崽,卖了1200多元钱。她以为没有什么事了,没想到,她家的牛下的两个小牛崽引起了刘树强的注意。有一次,刘从她家门前经过,看到她家的两个小牛崽后,对她婆婆说:你家的小牛崽得给我一个。婆婆不解,他就说:你们家的老母牛把我家老母猪拱坏了,我还没有告你家呢,我告你不就得给我吗?张不信,她说:法院还成了他老刘家的了。令她想不到的是,刘树强真就到法院告她了。刘先是找到镇司法所的一个亲属进行调解,司法所调解未果,1998年6月23日,刘在这个亲属的陪同下找到东丰县猴石法庭的法官刘某并于当天提起诉讼。
弄虚作假 张洪芹被拘
起诉后,为了搜集证据,刘树强找到为其母猪看过病的兽医吴某,让其为母猪开个诊断。吴按照刘树强的意思对其母猪开据诊断如下:“右腹部约有30厘米伤口,腹腔内有淤血,右后腿骨折。”刘树强拿到吴的诊断又找到杨木林镇畜牧兽医站盖了个公章后,将这份诊断书交给了猴石法庭审判员刘某。但刘某感到证据不足,他又找到杨木林镇杨木林村二组村民高云鹏,想搞一份“伤害鉴定”。高已经80多岁了,经常在市场上帮助乡亲们看个牛龄马龄讲个价什么的。刘某找他看猪,他很难为情,表示:“牛我懂,猪我看不明白。”刘某却劝他:“你就跟着我去看看吧!”高就跟着刘某到小四平镇看了看刘树强家的母猪。高看到猪在圈里躺着,上前揣了一脚,见猪还是懒在那里不动,就说:“已经好了,后腿还是有一点毛病。这个猪原来能卖1500多元,现在也就值个百八的。”过了几天,高云鹏赶集时遇到了审判员刘某。刘拿出来一份鉴定书让他签字。高云鹏说:“我不识字,也不知道写的是啥。”刘就交给他140元鉴定费,高随即在刘写的鉴定书上按了个手印。这份鉴定书的内容是:“受猴石法庭委托,于1998年7月8日上午9时许,对小四平镇太阳村六组刘树强家饲养的一头三岁母猪,进行市场差价评定,结果如下:此猪按市场价可值1500元左右,但伤残后,按市场价可值500元左右。”鉴定书落款为:“杨木林工商分局市场交易所评估鉴定员高云鹏。”
依据吴某的诊断和高云鹏的鉴定,东丰县人民法院1998年7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法庭认为:“原被告理应对各自的牲畜看管好,而致原告母猪的伤残,双方动物看管人均有一定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洪芹按市场差价赔偿原告刘树强母猪款1000元,治猪医药费410.98元,鉴定费140元,鉴定车费60元,总计金额1610.90元的50%,即805.45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90元及其它诉讼费用80元(原告已垫付),原被告平均承担。”
1998年春节左右,法庭执行判决,要求张洪芹赔偿805.45元给刘树强。张洪芹没给赔偿,审判员刘某遂将张洪芹拘留,张洪芹的哥哥筹集了1175.40元钱交给法庭后,法庭才将张洪芹放出来。
周密调查 检察院抗诉
张洪芹被放出来后,对法院的判决和执行均表示不服,于1999年1月12日申诉到东丰县人民检察院。县检察院受理张洪芹的申诉后,对该案进行了认真的复核和调查取证。他们先是找到了吴某,问他:“你是怎么看出来猪腹腔有淤血的?”吴说:“是用眼睛看出来的。”检察院人员又问:“腹腔内的淤血用x光都拍不出来,你的眼睛怎么那么好使?”吴无言以对,只好说出真相:“刘树强找我时说他的猪上了保险,让我写的血淋点,我就照他意思写了。”吴还承认:刘树强家的母猪不是骨折,而是脱臼。调查人员又找到高云鹏,让他拿出来评估资格证书,高拿不出来调查人员就说:“没有资格证书,你给人家评估什么猪?”非要处罚他,高再三求情,并说出了鉴定书出台的前后经过:“我说了自己光会看牛看马不会看猪,是刘某非得让我去给看的!”说着,他把那140元“鉴定”费交了出来。东丰县检察院经过大量调查取证后认为:“一、东丰县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对主要事实认定错误。经调查,大量事实证明原告家母猪被牛顶伤是掉胯骨,不是骨折,经治疗后已好转,并产下两窝仔猪。二、一审卷宗的诊断书是假的,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主要证据使用,是原告叫人写的。三、一审卷中的鉴定书,不真实、无效,被委托的鉴定人是一个无身份八十多岁的民间艺人,无国家和部门确认的资格证书,鉴定书是办案人自己写的。”县检察院认定县法院对此案的判决确属不当错误,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抗诉。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同年6月3日以吉辽检民抗字第 7号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并于6月16日向东丰县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该《通知书》内容是:“我院在依法审查你院(1998)东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中(我院已对此案提出抗诉),发现你院审判人员刘某在办理此案中存在违法行为,即伪造鉴定书,虚构了杨木林工商分局市场交易所这一机构;聘请无评估资格的人员进行评估,自己书写鉴定书并未经聘请人员认同。由于审判人员刘某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另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建议你院对刘某这一违法行为予以查处,结果函告我院。”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抗诉书后,十分重视,并于6月17日作出了“民事裁定书”。东丰县人民法院收到市检察院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后,立即立案对刘某某进行了查处,并对这一滑稽案件进行了重新审理。
(原稿1999年8月16日刊发于《关东周报》第5版,李广军时任该报机动记者)
责任编辑:关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