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癌症患者张淑芝上访被判刑四年
发布时间:2018-04-16 22:53:34   来源:中国视点网   评论

68639070ly1foqay5gvcej20zk0k0q7j.jpg

导语:癌症患者赴京治病,突遭恐怖暴力绑架,被关黑监狱、抢劫殴打致残,又非法劳教,多次拘留、非法关押!甚至以“寻衅滋事罪”判刑四年!在“执法”的表象背后,诡影重重......

一、望奎县官员为什么要将癌症患者张淑芝打入监牢?

申诉人张淑芝,女,1960年7月13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望奎县,系望奎县运输公司国企职工。1997年在岗时患肝病,三次大手术,单位不报销医疗费,停发工资。2003年9月我举报公司经理李长青(其子李伟建时任县公安局长助理,2007年任公安局长,2015年12月调交警大队长,其另一子在县检察院工作)违反劳动法规、剥夺职工待遇等,县公安局2006年1月3日将我拘留15日,我一气病倒,又患甲状腺癌,从2006年4月起息访达四年,一直治病。

因我肝巨大血管瘤、甲状腺癌等病情复发,前夫患深静脉血栓,县医院要求到北京心脑血管医院治疗,故我和前夫赴京治病。2009年9月27日零晨两点在北京站口,遭绥化市信访局、望奎县驻京办、县公安局等5人绑架。送进北京大兴黑监狱。现金4千元、银行卡等被抢走,被数次殴打昏死。戴铐押回当地。

2009年9月30日被强送黑龙江省戒毒劳教所关押,县公安局人员仅拿出绥化市劳教委2006年9月12日的聆讯告知书(绥劳教聆告字【06】第47号)给申诉人。申诉人去看病,没有吸毒、没有违法,凭什么送进戒毒劳教所?关押期间,一再要求出示关押的法律手续,均未得到回复。被关押365天!释放时,戒毒劳教所才给了一份2010年9月28日字第24096号《释放证明书》和一份绥劳教字(2006)第5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的“复印件”。

申诉人不服,在押期间及释放后,向各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均不立案。申诉人被迫为劳教关押问题上访,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黑监狱关押达十多次。最高法院登记立案规定施行后,司法部劳教制度专家王公义、北京知名律师、记者共同参与为我写了行政起诉状,2015年5月16日寄给绥化市中级法院,市中院拒不立案!向县、市、省各级领导申诉,无人监督处理。故申诉人对其渎职不作为提出控告。此举触到当地官员的敏感神经,他们疯狂报复,派公安局党玉林、雷明臣和赵某暴力绑架,将申诉人拖上面包车押到县公安局,伪造证据、捏造罪名,判刑关押,企图将他们非法劳教、绑架、关黑监狱等违法犯罪合法化!

二、望奎县、绥化市公检法怎样沦为包庇黑恶腐败犯罪的工具?

从县公安局审讯材料、县检察院的黑望检公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到县法院(2015)望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绥化市中级法院(2016)黑12刑终51号刑事裁定书,均伪造证据、颠倒黑白、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枉法办案。

(一)、原审违反管辖规定

1、本案应指定异地管辖

申诉人因控告当地公安、法院及县、市、省领导而被抓捕,由被控告人所在机关或其指挥的机关办案,明显不当。申诉人在公安局、检察院均要求异地办理,其拒不允许。

2、违反管辖规定。指控的事项,几乎都发生在北京,应由案发地北京的公检法办理。北京警方没有对张淑芝是否扰乱社会秩序立案侦查,没有出具移交案件手续。望奎县公检法对北京市发生的案件进行侦办,违反管辖规定。

(二)、原审采信伪证、颠倒黑白、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充满谎言、伪证,颠倒黑白。

1、一审判决称“......对其治病支付的医疗费和工资己于2003年11月份全部兑现。”这与事实不符。申诉人系国企职工,在盐酸有毒环境重体力锡焊工,1997年患肝巨大血管瘤手术治疗,公司违反劳动法,停发工资。右肝叶及胆切除,患甲状腺癌双侧及狭部手术切除,三次大手术,单位不报销医疗费,还克扣八年多工资、解除劳动关系,26年工龄不缴纳五险一金,扣我万余养老保险金票据,骗走六万余元医疗费票据。我多次申请低保、大病救助、廉租房,20年没排上号!

2、一审判决称:“2005年12月3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淑芝用其姐姐张淑芳的名字在北京市国家信访局门前同其他上访人员非法聚集,打标语,喊口号,造成国家信访局机关大门被堵死,致使工作人员无法进出,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办公秩序。”纯属捏造。因我2003年开始举报李长青,其子李伟建系县公安局警察(后任局长),串通勾结打击报复,2006年1月3日县政府和公安局伪造一张只有双手举标牌的无头像,栽赃陷害我到国家信访局打标语喊口号,将我非法拘留。该处罚决定成了对我劳教、刑拘、行拘等万能通行证!

3、因非法拘留,我一气病倒,手术治疗。从2006年4月息访4年。判决书却捏造称我连续违法上访。

4、一审判决称:“ 2006年4月2日,张淑芝在北京市三里屯使馆区非法上访,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政拘留。”这与事实不符。该日申诉人没有扰乱过三里屯使馆区秩序,没有大使馆就此报警,也没出具证明。

5、一审判决称:“同年9月14日,张淑芝被绥化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其在逃,2009年9月30日张淑芝归案后,才对其执行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这更是造假、诬陷!真实情况是:

(1)、我肝病和甲状腺癌复发,前夫患深静脉血栓,我俩赴京治病。9月27日零晨两点在北京站口,被绥化市信访局李处长、县政法委书记王明、县驻京办姜海军、刘胜雨、女民警黄某等人暴力绑架非法拘禁在北京大兴区黑监狱,数次殴打致昏死,救命现金、证件、手机、手饰等被抢。9月28日,李伟建勾结县政法委书记王明派人对我恐怖暴力绑架毒打,反铐双手用法警车押回当地,途中暴力毒打折磨!

9月30日将我送省戒毒劳教所,民警关爱民仅给一张伪造的绥劳教聆告字[06]第47号《聆询告知书》,称:“望奎县公安局:你因扰乱工作秩序”等,告知书上没有张淑芝姓名,落款2006年9月12日,早已过期三年!用这个伪造、失效、冒名顶替的《聆询告知书》,将我非法拘禁戒毒所365天!释放时才给了一份绥劳教字(2006)第5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的“复印件”,它是县公安局长李伟建与县信访局长翟青春合谋串通绥化市公安局李冀、宗耀光伪造的,工作单位捏造为“无”,家庭住址捏造为“山东省寿光市”,并注明:有望奎县政府情况说明;声称有国家信访局卷宗签;落款竟称:“张淑芝2006年9月14日被批劳动教养一直畏罪在逃”;还有2010年9月28日字第24096号《释放证明书》。都是他们串通勾结伪造的。

(2)、县委书记顾百文等人纵容包庇提拔之下,李伟健伙同当地政府公安局对举报他爹李长青的癌症患者张淑芝残酷报复,政府的纪要、决定、公安局的假文书、法院的判决书,用同一个口吻编造称申诉人2006年9月14至2009年9月一直畏罪在逃。在2006年申诉人息访后,他们给申诉人挂假网逃,捏造罪名对无辜的申诉人通缉9年多。

这4年申诉人一直在家,根本没有畏罪在逃。有2006年9月22日望奎公安局给我办理的二代身份证;2006年11月17日望奎政府办的再就业优惠证;2007年12月县法院补办的离婚证;2007年12月政法委王明特批的低保证;2008年8月8日县交通局、运输公司、宏达社区、人事局、民政局、卫生局、残联等单位办的病退证;2009年7月30日前进派出所补办的迁移户口本等。可举出50份铁证,足以推翻政府公安法院编造的“畏罪在逃”谎言!

6、一审判决称“张淑芝先后三次强行往黑龙江省委院里闯,并与工作人员撕扯,扰乱了正常的机关工作秩序。”也是颠倒黑白。申诉人依据《宪法》行使举报权利,2011年5月27日在省公安厅门前遭政府公安暴力绑架,却捏造我冲闯省委机关,非法拘留关押。我没进入省委大门,如何扰乱其机关工作秩序?

7、一审判决称“张淑芝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门前路边,手举上访材料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张淑芝到北京市非正常上访”,与事实不符。申诉人从未进入该机构,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所谓训诫,没有列出事实和证据。

8、2013年7月30日经过北京青年报等调查,并以《2006年决定劳教2009年执行,待在老家被认定在逃——一份“过期”的劳教决定书》等标题,由司法部劳教制度专家王公义、北京知名律师张洪云等人论证,深度报道,引起国内3700多个网站关注报道。

张淑芝向省委书记王宪魁、绥化市长王金会等领导寄信百余份呼吁!他们拒不纠正,造假欺骗媒体和中央!所有造假、绑架、殴打、非法关押举报人的罪犯均带病提拨!纵容政府公安黑社会残酷报复,县政府和公安局在公安网上将多处器官切除、身患癌症的申诉人,秘密诬陷为黄色警戒级的极端恐怖罪犯,导致申诉人被扣留三次、被训诫!

因多次向国家信访局、中纪委、公安部、司法部、最高检及其网站举报,遭县政法委王明、公安局李伟健、雷明臣、张兴会、信访局魏云平等人报复绑架、抢走上访材料、非法拘禁在北京大兴黄村镇郝庄子黑监狱、暴力殴打、左耳膜穿孔、咽部化浓。母亲听到暴行,气病交加而殁。

申诉人乘坐公交车下车,也遭民警雷明臣等人暴力绑架,不顾我甲状腺癌复发正高烧、只剩下两肝叶已长满瘤体(最大达到75X42mm),审讯折磨17个小时,期间经县医院急诊抢救两天,接着继续关押。多年来,申诉人随时随地遭到殴打、绑架、关黑监狱、拘留关押,戴手铐脚镣、胶带封嘴、坐老虎凳......

9、一审判决称“张淑芝无事生非,在网易新闻内发贴辱骂李伟建,在啦呱社区、中华网社区等网站上发贴辱骂省委书记王宪魁、绥化市市长王金会、望奎县县委书记顾百文......等人,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2014年8月19日至8月22日期间,张淑芝以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多次对绥化市、望奎县有关领导进行诽谤”,纯属颠倒黑白。

(1)、申诉人举报李长青违反劳动法;举报李长青之子李伟建勾结政府公安等人伪造文书、打击报复、暴力殴打、绑架、关黑监狱、非法劳教关押举报人;举报县委书记、市委书记、省委书记渎职不作为,均是事实,没有诽谤、辱骂、恐吓。

(2)、恰恰是县政府、公安局及其手下的黑恶势力,在各大网络发表带有裸体照的上千篇文章,对张淑芝攻击、侮辱、诽谤、抹黑!

11、公诉机关的证人,都是所谓受到癌症患者“诽谤”的省委书记、市委书记、县委书记的下属,是办案机关县政府、信访局、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其证言都是根据其领导和办案机关的需要而伪造的,没有一个客观证据。没有出示能证明申诉人实施犯罪、扰乱秩序的现场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录像。

12、本案存在许多非法证据。

(1)、2015年8月6日的《远程勘验笔录》,在立案程序启动之前就作出,涉嫌滥用职权。

(2)、望公(治安)拘字(2015)97号《拘留证》所署日期显示,张淑芝2015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8日19时送至望奎县看守所。所以,2015年10月29日的《讯问笔录》、11月6日的《讯问笔录》、10月20日的《远程勘验笔录》系公安局对张淑芝非法超期羁押期间所做的,不合法。

(3)、望奎县公安人员在本案侦查中严重违法,涉嫌职务犯罪,制造的上述非法证据,法院不予排除,反而采信了非法证据。

68639070ly1foqape1s0tj20k00qowg4.jpg

(三)、本案存在严重程序违法,显失公正

1、望公(治安)拘字(2015)97号《拘留证》所署日期显示,张淑芝系2015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8日19时才被送至望奎县看守所。超过二十四小时,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2、公安机关没有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律师阅卷时没有发现讯问笔录),直到2015年10月29日才对张淑芝进行讯问,距被拘留已两个多月。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3、张淑芝在2015年11月6日的讯问中要求委托律师辩护,望奎县公安局非法剥夺张淑芝的辩护权,检察院和公安局没有履行告知及转达义务,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4、县公安局未经法定程序,长期非法羁押张淑芝,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七条!

5、据《立案决定书》,2015年8月20日才立案,公安局2015年8月6日作出的《远程勘验笔录》,在刑事程序启动前即对张淑芝非法侦查,显属滥用职权。

6、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但案卷中并未发现相关材料。县检察院不顾《拘留证》落款时间以及望奎县看守所确认的张淑芝收押日期,在黑望检公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中造假,将拘留时间篡改为2015年10月28日,掩盖公安违法超期羁押!

经调查发现,被举报人李长青不但用权钱关系将儿子李伟建送上县公安局长的宝座,还将另一个儿子(人称“东子”)送进县检察院任职,于是公安局、检察院变成了李长青家诬陷报复的工具。

7、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本案存在如此多程序违法,严重影响了公正性及申诉人的正当权利。但法院却极力掩盖,串通造假!

(四)、原审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制造冤假错案

1、申诉人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起诉书指控申诉人发帖辱骂恐吓政府官员,危害社会秩序。不管该贴系何人所发,内容纯系对当地官员造假、滥权、渎职等行为的举报,有大量证据和事实,不属于编造、辱骂、诽谤、恐吓,也没有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2)、起诉书指控申诉人非法上访,扰乱社会秩序。但北京市的机构,没有就张淑芝严重扰乱其秩序报案,北京警方也没有立案侦查,千里之外的望奎县机关认为产生了严重影响,却没出示现场监控录像!其次,申诉人依法上访举报,主观上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意图,客观上没有作出导致秩序严重混乱的过激行为。

故申诉人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

(1)、这是精心策划的打击报复案。在“执法”的表象背后,徘徊着许多幽灵。其一,被举报人李长青的儿子是县公安局长,另一个儿子在县检察院工作。其二,最高法院登记立案的规定施行后,法律专家为我写了行政起诉状,市中院拒不立案!县公安局某些人坐立不安,即炮制了一份请示,要求市公安局出面给申诉人罗织诽谤罪。市局要求由望奎县纪委先作出书面结论,证明网帖内容是否真实再决定。从县纪委到中纪委没有出具书面证明,证明网帖内容属于捏造诽谤。于是,县公安局和政府就自己伪造证据、罗织罪名。可见,申诉人是因为举报和起诉而被定罪的。开始定的是“诽谤罪”,后变成“造谣诽谤案”,最后变成“寻衅滋事罪”!其三,公安局声称申诉人所举报的滥权、渎职的县、市、省领导都属于“被害人”。但是这些“被害人”没有一个报案,没有出庭证明自己“被害”,没有出示“被害人”的笔录。检察院起诉书泄露天机,称“本院受理后,......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但是全案没有出示县、市、省级领导“被害人”的笔录。

(2)、原审法院明知申诉人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明知真正造谣、侮辱、诽谤的是望奎县政府、公安局及其手下的黑恶势力,却按当地官员旨意,对举报人判刑四年,残酷打击报复癌症患者举报人!其纯属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3)、违法追诉、重复处罚、践踏法制。2006年4月至2009年9月26日,申诉人息访4年。本案就2005年和2006年的事项进行指控,超过追诉时效。判决书捏造称申诉人2006年至2009年连续违法上访,没有任何证据。

指控的许多事项历时达10多年,尽管许多内容属于颠倒黑白、捏造事实,当时已经由政府、公安局、劳教委通过对申诉人绑架、关黑监狱、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非法劳教关押等手段,做了处理。但在本案中,他们又全部打包,再次对申诉人判刑关押,重复处罚、重复关押、重复报复!其违反《行政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禁止重复处罚之规定,粗暴践踏法制!

(4)、违反宪法。申诉人通过上访、还是通过网站举报控告政府官员,都是基于事实和证据,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原审法院竟然将公民的举报控告,定性为犯罪,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其适用法律错误,违反宪法第四十一条!这是政府官员操纵司法的典型案例!其严重违背了司法独立的原则,践踏了宪法和法律。申诉人张淑芝举报无罪,上访无罪!

(五)、绥化市中院没有公开开庭审理,没有调查事实,有错不纠

因申诉人就非法劳教案向绥化市中院起诉,市中院拒不受理,望奎县政府公安局官员惶恐不安,才对申诉人罗织罪名。所以,绥化市中院在其中扮演着不光彩的角色。而在本案中,申诉人上诉后,市中院极力包庇望奎县的腐败黑恶势力,根本没有调查,没有公开开庭审理,就照抄望奎县公检法的假材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错不纠。市中院声称我没有新证据,我被关押,失去人身自由,根本无法提交证据!

68639070ly1foqa0k7fzgj20k00zk43u.jpg

(六)、申诉人有新证据

申诉人被望奎县公安局抓走,许多证据材料被抢走。一二审时,申诉人被关押,许多证据无法寻找、提供。现在只能提供一部分新证据(详见后附新证据),证明当地政府公安滥用职权、抢走救命钱、绑架、殴打、关黑监狱、伪造在逃、伪造文书非法劳教一年、打击报复申诉人,同时证明望奎县法院、绥化市中级法院包庇政府公安局违法行为,对申诉人的行政起诉拒不受理等事实,证明申诉人不是无理上访,而是有理、有据、依法上访举报。也证明本案纯属报复诬陷。更多的证据只能在申诉人恢复人身自由后才能寻找提供。

四次手术切除三个器官的癌症患者,因为举报、起诉,就被抓捕判刑。在看守所我要求体检,公安局指使死刑犯要打死我,打断第三节椎骨,不给治疗!导致我病卧二月不能动!他们不允许体检,却早就事先伪造了一份空白的《望奎县人民医院体检表》(编号:77),又伪造了一份日期为2015年10月18日的《入所健康检查表》,我多次说癌症严重、要求体检,在“自述症状”一栏却伪造“无不适主诉”,“健康状况”栏伪造成“健康”!为置我于死地,他们制造了太多伪证,这仅是冰山一角!

(七)危在旦夕,索命何太急......

在监狱关押期间,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甲状腺癌复发,右肝叶及胆切除,余肝多发瘤体大约107x53mm占位病变部分坏死!申诉人癌症病重,监狱要求保外就医,但望奎县领导及公安局指使社区矫正管理局编造调查评估意见书,不许保外就医,还说司法鉴定是假的!经第二次司法鉴定,结论一致,他们仍不允许。监狱长和大队长到望奎找县委书记和县长协商,他们让我儿子用家产和公司营业执照抵押,拖延412天才允许办理保外就医!足见其要让申诉人死在监狱的决心!

保外期间,申诉人治疗之余依法向上级检察院、法院申请抗诉、再审。社会上有人发帖评论此事。望奎县官员得知后,派县司法局的人要将我抓走,却没有法律手续。2018年3月11日晚,市中院发短信告知我再审已经立案,案号是(2018)黑12刑申3号,办案人陈玉娟。3月12日早8点望奎司法局和公安局就来人要将我强行带回收监。我要求做体检,要他们在体检单上签字保证我生命安全。他们不准体检,说不管啥病必须将你押回监狱。在极度恐吓之下,申诉人心脏病突发,住院抢救。他们买通部分医生,做B超说没病。我们夜间重新挂号检查,才查出肝占位多发不明瘤体大的达11.32cmX6.7cm,破裂出血多,风险高;甲状腺癌转移;冠心病等等,病情危重,急需手术。然后,抓捕的人才走了。

一次次非法关押,一次次生离死别,没有人权和尊严,没有生命保障,只剩下走投无路的绝望,我不知道自己能否活到明天!

这,就是一个癌症患者因为上访被判刑四年的真相。病魔和死神频频索命,人们啊,可曾听到一个癌症患者微弱的呼唤......

申诉人:张淑芝手机:158472391232018年3月21日

编者按:

黑龙江望奎县运输公司女职工张淑芝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停地上访上诉,究竟违反了国家什么法律,遭到该县有关部门的打击迫害。本编从张淑芝的投诉看来,张淑芝是一个懂法、守法的女人,她处处以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她的所作所为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我们的执法单位执法人员为什么就不能静下心来,好好学习一下法律,研究一下张淑芝的申诉,从执法的角度给出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张淑芝身患肝巨大血管瘤、甲状腺癌等病,从人道主义角度,也不能一次次非法关押,将她逼到人生的绝路!(本网已经将张淑芝的申诉材料于3月10日发往中纪委、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想必已经批到黑龙江有关部门了,希望能够引起有关部门重视,正确处理张淑芝投诉问题。)(责任编辑 司马秦剑)

原文链接:http://m.zgfzxbw.cn/index.php/Info/det/cid/3/id/325.html

责任编辑:刘流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男子大意遗失物品 靖边铁警助其找回
下一篇:长春市103中学亚泰校区发生两名女学生坠楼事件

《中国视点网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视点网”的所有作品,均为中国视点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视点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XXX(非中国视点网)提供”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其真实性负责。

中国视点网(http://www.cnshidiancn.net/) 2015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对本站有任何建议、意见或投诉,请联系本站管理员或发送邮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企业许可证号:1657020
互联网备案许可证:京ICP备12017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