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2018年4月24日,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8)吉08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令人诧异的是,该裁定书法官常明炜却将丘地号弄错,裁定:“驳回案外人松原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
究竟是无意间弄错呢?还是有意为之?对此,异议请求人和相关法律界专家认为:这肯定是白城市中级法院办案法官常明炜有意为之,其目的就是继续为其下属法院——洮北区法院撑腰、挡箭或称站边、背书。因为洮北区法院在一桩14年未能执行的执行案件中被控枉法,遭到各方的严重诟病。
令人广泛诟病的洮北法院执行官司
据知情人周秀华们介绍:2001年,松原市通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剑飞,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周秀华等七人借款208万元,并约定一年内还本息。但没等开工,就把整体工程全部转让给起名白城分公司,其负责人是刘永广,刘永广承担工程管理费220万元和所欠周秀华等七人借款208万元。但是,到了还款日期后,刘未能如期还款,经多次索要无果后,七人将通达公司起诉到洮北区法院。洮北区法院受理后,做出了(2004)民初字第138号裁定书,并查封了位于吉鹤市场A座的14户房产,查封后将上述房产作为执行标的过户给七名债权人。但是执行过程异常曲折:七名债权人分别于2013年、2015、2017年6至7月份到北京上访,引起了该院的重视,该院一位姓王的院长承诺并责令执行局长王吉江速办此案,执行局长王吉江也承诺速办此案,对王院长和七名当事人有个交待,并立即对执行法官刘兆杰下达立即执行令。
可又一年过去了,截止到现在历经14年也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反而被案外人的另案诉讼将2834.15平方米房产给查封了。七名当事人怀疑执行庭的法官可能收受了被执行人的好处,恶意串通造成执行不能。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还违法为诉争房产办理了房产证,致使此案至今执行不了。
洮北区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永喜等七人与被执行人松原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的情况汇报》(以下简称《情况汇报》)(2004)白洮执二字第186-192号)对此事这样记载:“申请执行人王永喜等七人与被执行人松原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一案,诸申请人于200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白城中级法院决定,并做出(2008)白交第47号裁定书,将该案的执行权转移至大安法院。大安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09年3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松原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白城市吉鹤市场B座二层及一层楼梯(建筑面积为2834.15平方米);2011年3月2日,大安法院续查封了上述楼房;2012年-3月29日,大安法院再次续查封了该楼房。
2010年4月29日,洮北法院因审理原告白城市洮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俊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做出财产保全裁定,轮侯查封了松原市通达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白城市吉鹤市场B座二层楼房(建筑面积为2834.15平方米)。”
查封期间被拍卖 因未续封导致房产被转移
令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大安市法院查封期间的房产,竞被洮北区农村信用社委托拍卖了,洮北区法院下达裁定书居然认定合法,被诉之后又撤销裁定书。
据《情况汇报》记载:“2011年12月25日,抵押权人白城市洮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委托白城市建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松原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白城市吉鹤市场B座二层楼房(建筑面积为2834.15平方米)予以评估;2012年2月28日,抵押权人白城市洮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委托白城市恒兴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松原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白城市吉鹤市场B座二层楼房(建筑面积为2834;15平方米)予以拍卖;2012年3月8日,拍卖成交,成交价为170万元。”
对于这样一次拍卖,七名债权人自然不能接受,他们气氛的说: 该大厅近3000平米,该处房产价值至少也在上千万元,却仅仅拍卖了170万元,每平方不足600元,即使按当时建筑成本也得值1600元/㎡左右,这是明显的恶意串通所致。如果没有人恶意串通,几千万的房产怎么会卖了个白菜价呢?如果大厅出售,按法律程序也应先通知七名债权人,并由大安法院处理。这是明显的违法拍卖。
大安法院在执行此案后于2009年3月2日下发了(2008)大执指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将此处房产予以查封,大安市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明确说明:查封期间,不准出租、出让、办理过户手续。然而洮北区法院却在2010年1月14日下达(2010)白洮速民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给被执行人出具执行和解,申请人依照此调解书为依据委托拍卖公司拍卖,2012年洮北区法院又下达(2012)白洮执字142号裁定书,对其信用社委托拍卖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导致被大安市法院查封的标的物被出售。七名债权人得知情况后再次上访并惊动了院领导,洮北区法院见情况不对,又急急忙忙的再次下达了(2012)白洮执字143号裁定书并撤消了(2012)白洮执字142号裁定书对其信用社委托拍卖合法性的确认,被拍卖的通达房产随即被收回。
通达房产被收回后,七名债权人又向洮北区法院递交续封申请书,要求继续对此处房产进行查封,即续封,但是洮北区法院并没有续封。他们说:刘兆杰法官就是不接受续封申请,让找王吉江局长,王又推给刘,推来推去推到至今也没给查封。
争议房产另案被查封 提出异议再被法官篡改丘地号
而此时,在另外一起财产纠纷案中,该处房产随后又被白城市中级法院查封。经过调查发现,目前该房产是登记在一个叫方义的人的名下。为此,通达公司于2018年1月2日向白城市中级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
在提交给白城市中级法院的《执行异议申请书》中,通达公司请求“撤销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8执保15号民事裁定书”。其事实与理由是:“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8执保15号民事裁定书将申请人所有的,登记在申请人分公司(松原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名下的房屋(坐落于吉鹤市场B座二楼1/276/3-21,面积2834. 15平方米)认定为是被申请人方义所有并进行了保全查封,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依据《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异议。”
但是,白城市中级法院做出的(2017)吉08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之二是依据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8执保15号民事裁定书做出的,(2017)吉08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之二就把丘地号故意弄错了,把3-21变成了3-71,为以后的驳回打下来伏笔。紧接着,在(2018)吉08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中“本院查明”处又出现了两个丘地号:前面说的是“1/276/3-21”,后面却说成了“1-277/3-21”,在“本院认为”处也弄成了“1-277/3-21”。两个数字之差,竟然谬之千里!而真正的丘地号就是1-276/3-21,白城中级法院法官常明炜硬是说成丘地号1/276/3-71,真真是“假作真时真亦假”,把黑的说成白的了。
该裁定书称:“本院认为,案外人通达公司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上所载明的丘(地)号1-277/3-21与本院((2017)吉08执1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的房屋丘(地)号1/276/3-71不符,不能证明涉案标的物系案外人通达公司所有。故,本院对案外人通达公司提供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松原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七名债权人认为:洮北区法院在此案件中未能尽到法定责任。正是因为该法院法官常明炜严重失职、甚至渎职,滥用职权等才造成了目前的状况。在媒体的干预下,白城市中级法院和洮北区法院已经对本案十分重视了,洮北区法院王吉江已经多次承诺:肯定会给你们一个满意的答复!但是,白城市中级法院的这个故意弄错丘地号的裁定书,却使他们再次陷入迷茫之中。
有法律界专家称:这一定是特意弄错的,如果不是故意为之,是根本不可能弄错的,因为两个丘地号差别很大。故意弄错的原因只能有一个:那就是千方百计掩盖错误!白城市中级法院法官常明炜的这种手段十分卑鄙,情节十分恶劣!简直公开践踏法律。
对此案的进展情况,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欧阳 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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