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在法定代表人不在的情况下,公司账号里被称进了11548万元,但是公司法人通过银行查账得知:根本就没有这七笔进账,所谓的七枚电汇凭证均是假的,有关人等涉嫌犯罪。于是,该公司法人要求法庭对这七枚电汇凭证进行调查、鉴定,但是法庭却不予理睬,在未调查其真伪的前提下,就直接予以采信,做出裁定!日前,吉林省长春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成地产)法人代表邢德坤在提起上诉的同时,愤然向媒体实名投诉长春市中级法院法官芶穗宁罔顾事实、枉法裁判,为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德惠市法院院长袁中山站台。
德惠法院因此案曾被曝光
今年早些时候,众多网络媒体曾经对此案进行了广泛报道(详见《吉林德惠:法院院长和银行被指与嫌疑人合谋侵吞财产》)。据该文中邢德坤披露:2016年11月,隆成地产财务主管邢丽梅与德惠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曹永波合谋,以政府协助房地产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摘地资金不足为借口,以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名义,搞下一笔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的贷款,金额总数为2970余万元。这笔资金中1100万元用于购买土地,但是其余1800万元被邢丽梅占为已有。为弥补被侵占资金而造成的缺口,邢丽梅伙同曹永波,串通德惠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主任郭玉彬,制造假合同,出具假证据,密谋制造虚假诉讼,并收买德惠市法院院长袁中山(正在接受组织调查),制造虚假诉讼判决书,扣押隆成地产的资产,拟以偿还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的贷款,弥补他们侵占而造成的资金缺口。
长春中级法院被指为德惠法院站台
据悉,此案经邢德坤申诉后,由长春市中级法院再审。长春中级法院在听证时,征收中心和城投公司及邢丽梅向法庭提供了七枚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电汇凭证(回单)并盖有疑似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业务讫章(5)的印章(原件)。这些“电汇凭证(回单)”上记载:经办中心电汇给隆成地产公司工行账户账号的款项有七笔,合计达11548万多元。邢德坤称:对于这些“汇票”,他通过银行管理人员进行了认真查证,经查证得知:隆成地产公司账户从未进过上述七笔汇款,足以证明征收经办中心和城投公司及邢丽梅提供的七枚银行“电汇凭证”都是假的、伪造的,更没有银行流水支持。这七枚“银行电汇凭证”(原件)是出自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德惠),还是出自征收经办中心和城投公司及邢丽梅之手?需要银行和公安机关进一步查证。但是长春中级法院,在审判长芶穗宁的操控下,对于邢德坤提出的质疑根本不予理睬,就做出了(2018)吉01民申102号民事裁定书。
该裁定书认定:“本次审查,征收中心又提交了2014年8月20日至2017年1月4日期间通过农村信用社和国家开发银行向隆成公司转账的相关凭证。邢丽梅在本院到庭陈述上述《协议书》和《关于隆成鸿域回迁安置的情况说明》是在其决策下签订和出具的,是真实的;同时对于原审认定‘隆成地产尚未交付的房屋约占已付款项32081329.60元,根据其已完成的情况,隆成地产所用款项约占未交付房屋款项的73%,尚有27%未完成。’的内容表示认可。故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正确。”该裁定书同时认定:“邢丽梅代表公司的行为是经邢德坤授权和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原审送达符合规定。”“从邢德坤代表隆成地产提交的现有证据看,不足以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涉及刑事犯罪。邢德坤与邢丽梅基于公司的权益纠纷可另行解决。”“综上,因隆成地产已明确表示自己无力全面如约履行合同,征收中心为解决回迁户的安置问题,要求隆成地产从征收中心已付的款项中返还完善设施需要的费用,原审判决隆成地产将剩余27%的款项8661958.99元返还征收中心用于完善尚未完工房屋的部分设施,并无不当。隆成地产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长春中级法院最后裁定:“驳回长春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当事人指控裁定存在多处硬伤
对于这个裁定书,邢德坤表示出了强烈的不满,他气愤的指控本次裁定存在多处硬伤:
——对于他认为有严重疑点的七枚“电汇凭证(回单)”,他曾多次向法庭申请调取相关证据,只要到相关银行一查就会查清楚其真伪,但是,德惠法院在院长袁中山的操控下,故意回避了这个问题,其已经涉嫌与邢丽梅合谋侵吞公司财产。对于德惠法院这一明显的错误,长春中级法院不仅不去纠正,却再次帮助其掩饰,明显是在为德惠法院袁中山院长站台、挡箭。不仅如此,在送达问题上,本案中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诉状、开庭传票、应诉举证通知送达回证的签名,并非法人代表邢德坤本人签名,我们怀疑系他人伪造签名,曾经申请法院对此进行字迹鉴定,两级法院至今也未予理睬,仅凭对方的说辞就认定送达合法,公然剥夺了我公司法人出庭的权利,这是对法律的严重蔑视,是明显的偏袒一方!
——本案的关键证据——隆成地产出具的情况说明,其盖章日期为2017年11月12日,而在此之前,我公司早已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原公章作废,并已登报说明(见东亚经贸新闻,2017年7月22日总第6705期,第03版)。因此,该情况说明上加印的公章此时已经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两级法院却罔顾这一重要事实,根据早已作废的公章确认本案的基本事实,导致在证据认定上出现了重大瑕疵,这肯定是法官有意为之,是典型的枉法裁判。
——更有甚者,公司财务负责人邢丽梅已经涉嫌职务侵占,并早已被德惠市公安局立案,法院却认定“不足以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涉及刑事犯罪”,邢德坤与邢丽梅之间只是“基于公司的权益纠纷”。2016年11月,邢丽梅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人民币2970万元,打入公司账号后不久,将其中的1800余万元转汇至他处占为己有。邢丽梅因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已经被德惠市公安局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侦查。法院竟然置公安机关的立案通知书于不顾,信口雌黄,这是何等的黑白颠倒?我们不禁要追问:是多么大的利益驱动,才使得法官做出这样的裁定?
对于本案,媒体将密切关注并将跟踪报道。(记者刘流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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