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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同一个挂靠关系两级法院却出现截然不同判决!
发布时间:2018-05-31 08:36:49   来源:中国视点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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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 2018年5月15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庭召开听证会,就1月份以来媒体广泛曝光的运达公司挂靠案公开听证,运达公司在听证会上承认徐凤琴是挂靠在自己公司名下,并靠着这层挂靠关系与国君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而在此前,长春市中级法院和二道区法院两级法院均判决被挂靠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同一个工程项目的另外一个诉讼官司中,却出现了另外一种判决:两级法院均判决被挂靠公司运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此案因此在社会上和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人们议论纷纷。

明明是挂靠关系两级法院却判处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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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此案,还要从2014年11月说起,徐凤琴以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达公司)的名义与科左中旗国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君房地产)签订了吉地华府小区工程承包合同,共六栋楼,总建筑面积87000平米,工程总造价为16500万元。徐风琴又将六栋楼工程以大清包的方式转包给孙永利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清包工程包括:施工用所有模板、木方、顶杆、脚手架子、吊车、机械设备、小型工具等。

开工时,孙永利为进木材,从长春市二道区闵秀建材经销处(赵金行经营)赊来价值90多万元的模板,并签定了《购货合同》,合同上盖有吉林省运达建筑公司第九项目部公章。木材进入施工现场后,孙永利刚刚进入施工程序就与徐凤琴产生矛盾,徐凤琴撕毁合同将孙永利清除施工现场,徐凤琴将工程中的三栋楼转包给孙佩浮,徐凤琴自己又组织工人施工三栋楼。

赵金行发现徐凤琴将孙永利清除施工现场后,就多次找徐风琴讨要木材款,以后就不找孙永利了,同时徐风琴给赵金行出具了《还款计划》,但到了还款日徐凤琴还是推托。赵金行在无奈的情况下,于2017年1月12日将徐凤琴和运达公司诉至长春市二道区法院,诉讼请求为判处:1、徐凤琴给付木材款90万元及利息;2、运达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诉讼费由徐凤琴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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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二道区法院主审法官翟微开过一次庭后,判决迟迟不下,大约在2017年10月初的一天,赵金行接到翟微法官电话通知,到法院取判决书,赵金行到法庭后竟然不是取判决书,而是开庭,赵金行说要是开庭得通知我的代理律师啊,翟微法官说不用了,就有一个材料签个字就可以了,结果是第二次开庭笔录,也没让赵金行看,就让赵金行签字,赵金行稀里糊涂的就签了。最后,翟微于2017年10月份下达了二道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5民初149民事判决书,判处徐凤琴给付木材款915865元及利息,判处运达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下发后,赵金行认为:此案一审就是八个多月,已经严重超出了法定的审理期限,判处运达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属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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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行为讨公道提起上诉,长春市中级法院受理后,由王中旭法官主审,二审开庭时赵金行的代理律师又向法庭提供了三份新证据: 1、钢筋机械连接性能检测委托合同单,委托编号:140700005;

2、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委托合同单,委托编号: 140700362;

3、钢筋物理性能检测委托合同单,委托编号:140700161。

上述3份委托合同单內容栏均填有下列内容:

1、工程名称:科左中旗保康镇吉地华府1号楼;

2、委托单位: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施工单位: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建设单位:科左中旗国君房地产开发公司。

最重要的是:三份委托合同单落款处均盖有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项目部公章和见证单位通辽兴盛监理公司公章及检测部门科左中旗建筑产品建筑材料检测中心的公章。

该3份委托合同单均能证明徐凤琴是以运达公司的名义在科左中旗保康镇吉地华府小区工程项目行使运达公司的权利,徐凤琴全权代表运达公司,并且运达公司与科左中旗国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盖有运达公司公章和盖有法人王俊举名章,并且有委托代理人徐凤琴签字。但是,对上述证据王中旭法官均不予采信,于2017年12月份下发了长春市中级法院(2017)吉01民终5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维持原判。

同一个挂靠关系两个法院判决却截然相反

接到两级法院的判决书后,赵金行对于不追究挂靠公司连带责任一事感到不解,更令他感到气愤的是,吉地华府小区工程项目有两起诉讼:

一是孙永利诉徐凤琴占有物返还一案,是在长春市绿园区法院审理,长春市绿园区法院和长春市中级法院(两级法院)均判处徐凤琴与运达公司挂靠关系成立, 判处运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赵金行诉徐凤琴欠材料款一案,是在长春市二道区法院审理,长春市二道区法院和长春市中级法院(两级法院)均判处徐风琴与运达公司挂靠关系成立, 却判处运达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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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个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同一个工程项目、同一个挂靠关系,却是两个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让人们议论纷纷……….

据长春市中级法院于4月20日做出的【(2018)吉01民终653号】民事判决书记载: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物受法律保护,被告徐凤琴与原告孙永利在工程承包过程中产生纠纷,双方现已解除建筑承包合同,合同解除后,根据双返原则,被告有义务将属于原告的物品返还,现被告扣留原告孙永利在工地的机器设备等财物,亦属于侵权行为;现工地已完工,物品或散失或耗尽,物品已无法返还,对此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被告运达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将其资质借给被告徐凤琴使用,属于“借用资质”,是国家法律所明确禁止的行为。被告徐风琴承包工程不具法人资格,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被告运达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对被告徐凤琴赔偿原告孙永利价值1499405.00元的财物,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原告对其主张提供的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对其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凤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孙永利财物损失人民币1499405.00元。

二、被告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三、原告孙永利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80元,由被告徐凤琴、运达公司承担18295元,其他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徐凤琴、运达公司负担,给付期同上。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徐凤琴借用运达公司的资质与通辽市科左中旗国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承建科左中旗保康镇“吉地华府小区”,后将部分工程以大清包的形式分包给孙永利,合同签订后,孙永利陆续将工程施工所用材料、设备等运至“吉地华府小区”工地,并为施工购买木方、在工地安装电表箱等。因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现合同已经解除,合同解除后,孙永利有权主张返还上述材料及设备,考虑到工地已完工,施工设备及材料实际情况不明,客观上已返还不能,一审法院确定由徐凤琴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正确,因运达公司擅自将其资质借给徐凤琴的“借用资质”行为,孙永利主张运达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正确。

中级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395.00元,由上诉人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法律界人士认为判挂靠公司无责属枉法判决

同一个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同一个工程项目、同一个挂靠关系——都是徐凤琴挂靠运达公司,却出现了截然不同的两种判决。赵金行感到十分不解和怪异,就先后咨询多名律师和法律界资深人士,他们一致认为:长春市二道区闵秀建材经销处(赵金行经营)的《购货合同》上盖有运达公司第九项目部公章,并且运达公司与国君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有运达公司法人王俊举盖章和委托代理人徐凤琴签字,还有徐凤琴的《还款计划》,很明显徐凤琴的经营活动是代表运达公司。这种挂靠关系十分明显,在这种情况下,长春市二道区法院和长春市中级法院一、二审主审法官却在判决中认定挂靠公司——运达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属枉法裁判,应该而且必须判处运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另一起官司中,长春市中级法院和绿园区法院的判决为此做了最好的注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由此可见,由于挂靠属于一种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事实,一旦发现,将承担合同无效、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责任。

有关专家认为:运达公司将建筑资质借给徐风琴属于挂靠行为,徐凤琴在该工程项目上的一切经营事项都应该由运达公司负责并承担一切后果。

赵金行表示:既然法律有明确规定,那么二道区法院的法官翟微为什么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运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呢?目的何在?长春市中级法院二审(终审)法官王中旭明知一审法院判决错误,为什么不改判运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呢?是因为运达公司帐户被赵金行申请查封92万元现金而不判处运达公司连带吧?还是运达公司与翟微、王中旭法官相勾结狼狈为奸枉法下达的判决呢?我要继续维权,上访、控告,直到讨回公正。

据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十分重视,已经专门召开听证会公开听证。我们相信,在高院的重视下,此案一定能得到公正的判决。对于本案,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鑫源 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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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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