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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法官张奇违法下达裁定被撤销
发布时间:2018-03-25 23:02:20   来源:中国视点网   评论

吉林长春:法官张奇违法下达裁定被撤销

——关于法官张芳被控合谋虚假诉讼侵占财产千万的连续报道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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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8年3月21日,吉林省中联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接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吉0 1民终1 3 0 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撤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6)吉0104民初3544号民事裁定。

至此,曾经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的中联公司房产争议案,终于看到了一线曙光。而涉嫌违法下达调解书和违法下达裁定的朝阳区法院法官张芳、张奇是否会受到追究,人们也给予了更多的期待。

违法调解书和违法裁定书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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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联公司介绍:长春市南关区法院法官孟凡甲(已故)为骗取中联公司财产,伙同其胞弟孟凡一、女儿李地(吉林大学教师)用骗取的四张盖有公章和法人章的空白信,打印了两份不同时间和不同价格的房屋转让合同:第一份房产转让合同是2007年6月30日以190万元卖给孟凡一的,在朝阳区法院诉讼、执行失败,也就是一骗不成,又实施第二骗;第二份房产转让合同是2008年7月30日以90万元卖给李地。据毕征富在检察院交待笔录中记载,90万元的交款方式是:给付20万现金,给20万元现金的证据也没有,另外给付一套住宅抵70万元,经法院调查该套住宅根本不存在。那么买房子都没有交房款,这种买卖能成立吗?结果以第二份房屋转让合同中90万元价格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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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恒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吉林省国迅公司是孙宏伟的家族企业,2000年左右孙宏伟因涉嫌诈骗工行贷款28亿逃往国外,其公司和下属公司人去楼空,毕征富明知孙宏伟外逃,2000年后公司人员至今下落不明。那么,在2008年毕征富代理国迅公司出庭的授权委托书又是谁签发的?中联公司一直认为国迅公司对毕征富的授权是伪造的。

毕征富(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工职人员)为得20万元私利,非法以国迅公司(被告)代理人身份,配合孟繁甲和李地及法官张芳提起虚假诉讼,结果法官张芳违法下达了长春市朝阳区法院(2008)朝民初字2681号民事调解书,将中联公司抵债来的近千万元房产(中联公司已占有和使用14年之久)骗走。

朝阳法院骑虎难下以回函方式对抗检察建议

中联公司经过十来年的上访和控告及申诉,要求撤销(2008)朝民初字2681号民事调解书,法院就是不给立案,最后中联公司向朝阳区检察院提出抗诉。朝阳区检察院于2012年6月27日 向朝阳区法院发出(2012)长朝检民建第3号检察建议,要求对(2008)朝民初字2681号民事调解书进行再审,但朝阳区法院一拖再拖,拖到3年半后(2015年12月10日)给朝阳区检察院回函不予再审。

中联公司为讨回公道继续上访到省市相关部门,并得到相关领导的高度度视,朝阳区法院迫于压力下,经朝阳区法院领导研究决定:同意立案再审,但不能以撤销(2008)朝民初字2681号民事调解书为案由,要立案就以撤销房屋转让合同为案由立案,于是中联公司以法院领导的意图在其法院立案窗口递交了撤消房屋转让合同的申诉书。

法官张奇违法下达裁定书为张芳做挡箭牌

中联公司的申诉被立案后,该案由法官张奇审理,开庭时中联公司有20多份证据,但是在举到第七份证据时,法官张奇就宣布休庭,择日再开庭。经过-年多时间的开庭审理,法官张奇终止了对房屋转让合的鉴定程序,拨回中联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联公司负责人赵斗说,法官张奇为维护原同一法院法官张芳违法犯罪行为,只有将鉴定程序终止,如果鉴定出房屋转让合同是伪造的,张芳及朝阳区法院将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法官张芳下达的(2008)朝民初字第2681号民事调解书是依据《房屋转让合同》下达的,所以法官张奇违法下达了( 2016)吉0104民初3 5 4 4号民事裁定书,为法官张芳做了档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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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裁定书称:“本院经审理认为:2008年11月3日,李地与吉林省国迅公司依据双方于2008年9月30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吉林省国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原告李地办理位于长春市朝阳区大兴路20号,丘地号为431/801-1号,产权证号为1050000062号房屋的产权更名手续,更名费用由李地承担。2015年11月26日,本院作出(2012)朝民重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李地通过与吉林省国迅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取得了位于长春市朝阳区大兴路20号房屋的所有权。2016年5月17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1民终70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位于长春市朝阳区大兴路20号房屋登记在李地名下,依据不动产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李地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中联公司主张对其享有所有权,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该房屋的物权登记,即不足以证实其为该房屋的真实所有权人;且中联公司举证的其与恒和集团签订的协议书亦不能证实其对该房屋为合法占有。据此,原告要求确认李地、吉林国讯公司于2008年9月30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应驳回其起诉。对于中联公司、李地申请的鉴定,亦不予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吉林省中联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00元,退还吉林省中联国际建筑装饰程有限公司;公告费78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吉林省中联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裁定书下发后,中联公司不服己提起上诉。

对于张奇法官的这个裁定书,赵斗经咨询有关律师认为:

其一:这是典型的枉法裁判,是在为同一法院的另一个法官张芳做档箭牌。法官张奇为维护法官张芳的违法犯罪行为,只有将鉴定程序终止。如果鉴定出房屋转让合同是违造的,那么,法官张芳下达的(2008)朝民初字第2681号民事调解书就是违法下达的,张芳将承担法律责任。

其二,程序违法:朝阳区法院已向国迅公司、恒和集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即是2017年7月12日9时0分开庭审理,因办案人员外出未归,而该院在没有重新向国迅公司、恒和集团送达开庭传票的情况下,即擅自变更于2017年7月18日13.30时开庭审理,属于程序违法。尤其令人不能接受的是,原告要求对其认为伪造的房屋转让协议进行司法鉴定,作为法院,应当在依法对该协议进行鉴定之后,才能下达裁定书。相反,在张奇法官的主持下,法庭中途休庭后并未再次开庭以完成审理程序,更没有组织对争议巨大的房屋转让协议进行司法鉴定,就直接下达了裁定,这不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大的极大蔑视,更是对法律的公开践踏,是对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依宪执政”的公开挑战!

长春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依法纠正

中联公司在上诉的同时,也在寻求媒体的支持,多家网络媒体对此进行了广泛报道,引起了有关领导的重视。长春市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18年3月15日做出( 2018)吉0 1民终1 3 0 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称:“经本院审理查明:2 0 0 8年1 1月3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 2008)朝民初字第2 6 8 1号民事调解书,该案原告李地与被告国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国迅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李地办理位于长春市朝阳区大兴路2 0号,丘地号为4- 31/8 01-1号,产权证号为1 0 5 0 0 0 0 0 6 2号房屋的产权更名手续,更名费用由李地承担。李地通过执行程序取得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后李地起诉中联公司,要求对方给付租金并停止使用案涉房屋,从该房屋迁出及返还。2 0 1 5年1 1月2 6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 2012)朝民重字第4 0号民事判决,判令中联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地房屋租金3 0 2 1 3 0元;鉴于李地已实际占有案涉房屋,故对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中联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 0 1 6年5月1 7日做出( 2016)吉0 1民终7 0 3号民事判决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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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 2012)朝民重字第4 0号及(2016)吉0 1民终7 0 3号民事判决中虽然记载李地为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但上述判决是从物权登记效力角度对李地诉请的租金及返还租赁物的诉请应否保护的角度予以阐述,该案的诉讼标的实质上应为租金,而本案中联公司起诉要求确认李地、国讯公司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标的为合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并不相同,故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所规定的重复起诉的情形。”

“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6)吉01 04民初3 5 4 4号民事裁定;二、指令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对于这个裁定书,有关人士给予了高度评价,称赞长春市中级法院和办案法官办了一件良心案,是在践行依法治国。他们同时期望,对于他们认为枉法裁判的朝阳区法院法官张芳、张奇一定要追究责任!(记者冰雪太白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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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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