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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前法官服完刑被抗诉称遭检察长报复
发布时间:2017-09-14 20:35:46   来源:中国视点网   评论

本站讯 原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法院执行局局长李洪海,因贪污和滥用职权等罪获刑8年。从服刑期间到出狱至今,李洪海一直“喊冤”,向各级部门寄出的申诉信已近7000封。

2005年3月,黑龙江省勃利县法院以贪污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李洪海有期徒刑6年;2006年7月,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与前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8年。李洪海上诉。2006年9月,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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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就该案向七台河市人民法院下达(2007)黑刑监字第95号函,明确表达“对申诉人所提申诉理由,无论是否合法、有理,均应逐条审查并依法答复申诉人,必要时启动再审程序”,据李洪海称,七台河市人民法院并没有启动再审。

据当事人李洪海称,七台河市法院没有启动再审程序,是迫于当时七台河市检察院检察长闫某某的压力。当年,七台河市检察院为了盖办公楼,将李洪海与案件无关的房产变卖“充公”,致使李洪海当时市值数百万的房产和商铺“消失”。

服刑后李洪海一直“喊冤”,不断向最高检、最高法写申诉信,李洪海说,从服刑至今,他给各级司法部门寄出的申诉信已经接近7000封。

2012年,“喊冤”不断的李洪海接到了七台河市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电话,称新调来的检察长同意对桃东农贸市场商铺进行评估并作出赔偿,答应重新讨论关于他的案子,就在李洪海看到转机的时候,答应他的检察长又调离了。

2013年2月28日,李洪海收到一封来自黑龙江省检察院的抗诉书。抗诉书显示,法院当年认定其构成滥用职权罪属定性错误、量刑不当,应该按受贿罪追究刑责。抗诉书提到,2012年七台河检察院向省级检察院递交提请抗诉报告书,其中写道:“2006年9月28日,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七刑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抗诉,维持勃利县人民法院(2006)勃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

2013年11月,《法制晚报》和《北京青年报》等多家媒体分别刊载文章,对黑龙江省检察院对刑满释放人员重新提出抗诉的行为提出质疑。

业内专家也纷纷表示该行为有悖法律宗旨。根据最高检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在十个月以内审结。

按照黑龙江省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如果以受贿罪量刑,李洪海将被追加刑期继续到监狱服刑。

李洪海表示,从被判有罪入狱至今十年有余,检方并未提出过抗诉,当自己出狱主张权利的时候,黑龙江省高检却又提出抗诉,如此“欲加之罪”还是来自当年七台河市检察院的那个检察长闫某某的幕后“操作”。

李洪海称,这时的闫某某已经进入到黑龙江省检察院任副检察长,闫某某深知李洪海的“翻案”预示着什么,所以,才会出现省检察院的抗诉一节。

针对李洪海的说法,记者联系到了黑龙江检察院宣教处,得到的答复是:闫检察长已经退休,有问题可向他本人求证。

李洪海表示,他已经是一个五十多岁的人了,身体和精神都无法承受这种奔波之苦,他想尽快完结此案,他没有过多期待,只求相关部门给他一个合理的答复。

针对该事件的进展,记者将持续关注。(记者从陌)

责任编辑: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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