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视点 > 正文

潢川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发布时间:2017-08-31 21:09:50   来源:中国视点网   评论

本站讯 “禁止被申请人程某某对朱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程某某骚扰、跟踪、接触朱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裁定有效期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河南省潢川法院认真落实家事审判改革措施,根据当事人申请,于日前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发出该院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

朱某某与程某某于1992年登记结婚。朱某某称,婚后因为生活琐事,程某某常对其进行辱骂、殴打、折磨,致使其精神恐慌、痛苦不堪。2007年,朱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程某某离婚。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且双方育有一子,从维护家庭稳定,保障子女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2017年7月10日,朱某某、程某某又因琐事发生争吵,程某某使用刷子殴打朱某某,导致朱某某大腿处皮肤损伤,朱某某向公安局派出所报警,并于7月13日再次将程某某起诉至潢川法院,请求离婚,同时向该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接到该申请后,承办法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人报警的录像资料和申请人提供的伤情照片等综合认定,申请人朱某某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法定条件,遂作出上述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该案承办法官吴琪介绍说 ,“当受害人遭受来自其家庭成员的暴力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发出该裁定的申请。裁定作出后,如被申请人违反裁定规定,再实施家暴等行为,将受到严厉制裁。”

法条链接:《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李健 陈明)

责任编辑:关涛

相关热词搜索:潢川 人身 法院

上一篇:河南固始警方快速破获一盗窃案 抓获嫌疑人3名
下一篇:河南一男子冒充QQ和微信好友行骗抓获

《中国视点网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视点网”的所有作品,均为中国视点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视点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XXX(非中国视点网)提供”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其真实性负责。

中国视点网(http://www.cnshidiancn.net/) 2015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对本站有任何建议、意见或投诉,请联系本站管理员或发送邮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企业许可证号:1657020
互联网备案许可证:京ICP备12017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