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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剑河:收养无果纠纷起 依法调解效果佳
发布时间:2017-05-03 21:29:59   来源:中国视点网   评论

本站讯 近日,贵州省剑河县敏洞司法所、综治办成功调解一起因收养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刘某某、王某某老夫妇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敏洞乡上白斗村是个纯苗族村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封建残余思想在该村还留有一定的影响。该村刘某某、王某某两个老夫妇只有一女,1981年王某某按当地农村习俗将其弟弟的次子刘某文过继为养子,刘某文在8岁时过继为王某某的养子,及至1989年刘某文16岁因家庭琐事跑回亲生父亲家中,改由过继刘某文的哥哥刘某连为养子,刘某连在刘某某家中生活一年后也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回到自己原来的家中。

2010年以来,刘某某夫妇因年事已高不仅不能进行生产劳动,而且生活自理能力都比较困难,2016年刘某某的老伴因病至今卧床不起,赡养和照顾刘某某夫妇的重担全部落在刘某某的女儿和女婿身上。但因刘某文在刘某某家分有责任山,地方“遗产传男不传女”、“遗产不留外姓”等封建习俗的影响,刘某文的妻子(2016年刘某文因病死亡)、刘某连和刘某某的家族与刘某某夫妇及其女儿、女婿就责任山分配,刘某某夫妇百年归逝后责任田、宅基地的分割产生了纠纷。

纠纷反映到乡里后,乡党委、乡政府高度重视,认为该起纠纷如果不及时调处和调处不当,不仅造成矛盾激化影响刘某某老夫妇的晚年生活,而且让这种封建习俗产生更为恶劣的影响,当即指派司法所、综治办的调解员立即前往调处。

乡司法所、综治办的调解员到达该村后,深入调查了解纠纷情况,组织群众旁听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乡司法所、综治办的调解员向当事双方和旁听群众宣传我国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宣传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宣传赡养扶助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和传统美德,严厉指出封建习俗、封建思想的危害性和有关当事人的过错。通过耐心的思想教育疏导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合理合法的调解协议:一、囧勾祥(地名)一副山林由刘某文的妻子管理;二、刘某某、王某某老夫妇由刘某某的女儿和女婿瞻养;三、刘某某、王某某老夫妇财产在两位老人过世后由刘某某的女儿继承。

该起纠纷的成功调解,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全昌烈 欧德才)

责任编辑: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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