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吴忠市红寺堡法院现最荒唐的判决
发布时间:2016-03-15 15:47:24   来源:中国视点网   评论

新春佳节过后,全国各地气温逐渐回暖。素有“塞北江南”美誉的宁夏更是焕发出勃勃生机。然而,吴忠市红寺堡的王伟却无心去感受这些。这位典型的西北汉子始终为那起火灾无比的纠结。火灾发生后,他的挖掘机被彻底烧毁,损失相当大,至今没有任何赔偿。更让他寒心的是,一起火灾,竟然有两次荒唐的判决。

烤火取暖引发的火灾

2014年12月4日,王伟和宁夏吴忠市荣通劳务有限公司达成协议,有其驾驶挖掘机为公司挖掘铁塔接地。每天以1200包给对方干活。12月5日上午9时16分,荣通劳务公司工作人员马广才在用柴草烤火取暖过程中,不慎将挖掘机油管引燃,当时引发大火,导致挖掘机烧毁。后经红寺堡公安消防大队认定,经济损失达184799元。

事故发生后,荣通劳务公司以及马广才都没有就此事给出合理的说法。无奈,王伟到红寺堡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荣通劳务公司及马广才共同就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王伟认为,自己受雇与荣通劳务有限公司,对方理应对放置工地上的挖掘机起到监管和保护职责。火灾是马广才引起的,所以其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王伟提出,二被告共同承担其经济损失184799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5年1月19日,红寺堡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同年3月30日,5月18日两次公开庭审。庭审过程中,马广才辩称,是原告王伟打电话让其先行预热挖掘机,最终导致这样的结果,他自身没有什么错误。荣通劳务有限公司则认为,原告提出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马广才在原告授意下才有此行为,属帮工,非职 务行为,与公司无关。

再者,荣通劳务有限公司认为与原告没有任何的劳务关系。双方约定,原告每天干完活后就自行离开。现在,原告把挖掘机停在工地,最终导致烧毁,公司不应该负连带责任赔偿。况且,马广才在公司上只是个小工,从事挖坑,平场地,打混凝土。至于红寺堡公安消防队的火灾认定书,只是根据问询,现场图做出的,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结合二被告的说法,王伟也向法庭提出了相关证据。红寺堡区公安消防大队事故认定书,证明马广才烤火致使挖掘机烧毁属实,挖掘机烧毁价格184799元属实。租赁设备产权转移单一份合格证一张,证明挖掘机是合法车辆。并于2014年4月21日转移到原告名下。发票一张,证明挖掘机购买价格370966.30元。工程机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挖掘机购买于2011年10月15日,实际付款377142.34元,合同已履行完毕。

红寺堡区人民法院依据双方提出的证据和质疑,经过深入调查,最终形成结果,综合红寺堡区公安消防大队的事故认定书,以及原告举证,对马广才柴草烤火取暖导致挖掘机烧毁的事实认可,对造成经济损失184799元事实认可。出人意料的是,在事实完全认可的情况下,红寺堡区法院判决书最后却裁决,红寺堡区公安消防大队认定书所说的事故金额是根据原告的申报而认定的,且当时原告及二被告都不愿意进行申请鉴定,实际经济损失无法界定,原告提出的证据无法满足其主张,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退换原告。

二次审判,结果更加荒唐

对这样的判决,王伟表示不服,。他弄不明白,既然认定了责任存在,怎么又随便给推翻。随后他提出上诉。期间,王伟特意申请,由宁夏壹港旧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在2015年7月8日对涉案挖掘机进行鉴定评估,结果为发生火灾前价值为201050元,火灾后剩余价值为4860元,损毁价值达199190元,此次鉴定费用3000元。

2015年7月13日,红寺堡区人民法院再次审理此案。王伟提出,二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199190元,鉴定费300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荣通劳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讼请求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宁夏壹港旧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不具备鉴定履带式挖掘机的鉴定资质,其评估鉴定书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本案的事实及损害结果与公司无关。

马广才则直接说,原告王伟所说的根本不属实。挖掘机不是按要求放在工地上的,更不是他为取暖烧毁挖掘机的。是原告打电话让其烘烤挖掘机,以便能尽快的干活,而非烤火。他拿出了中国移动通话单据明细,以此证明原告给其打过电话。王伟对打过电话认可,但质疑对方此举证明的动机有问题,因为只能表明有通话过程,但无实质性通话内容。不能达到马广才证明目的。其次,王伟到工地上是授马广才指挥干活的,他让干什么就干什么,并不是一个小工。

红寺堡区人民法院对荣通劳务有限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认为,原告重新起诉,是按照评估机构对该车辆的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后的价格,属于新证据,不存在一事不再审的原则。法院同时调出柳泉乡派出所,红寺堡区公安消防大队对王伟和马广才的问询笔录,当庭宣读。荣通劳务有限公司对问询笔录质疑,说工地上有住宿的地方,且离工地不远,因此马广才取火考暖不符合常理。再者,马广才也不受原告的指挥。

结合双方的质证,红寺堡区人民法院认为,对原告宁夏壹港旧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评估,车辆火灾前价值为201050元,火灾后剩余价值为4860元,损毁价值达199190元,鉴定费用3000元事实认可。对马广才提出的通话记录单据认可,分析是原告打电话让其烘烤挖掘机。同时对马广才烘烤期间不慎引发火灾事实再次认可。法院查明,马广才系荣通劳务有限公司雇佣人员,日工资130元。

依次,红寺堡区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原告指使毫无专业知识的马广才烘烤挖掘机,属于无偿帮工行为,虽然导致车辆损毁,但其结果都要由原告承担。况且,原告与马广才相识不久,直接打电话让马广才烤火取暖有违常理,其通话内容应该是让马广才帮其烘烤挖掘机,方便干活。马广才作为荣通劳务有限公司的雇佣人员,主要从事挖铁塔接地,不负责原告挖掘机烘烤,其行为完全是个人行为。挖掘机停在施工现场,但荣通劳务有限公司无义务去看管。因此,荣通劳务有限公司无任何赔偿责任。综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由原告承担。

到底是谁的错

两次的判决让王伟很是无奈,但他心里存在着更多的困惑。首先,他的车辆是每天1200的价格包租给荣通劳务有限公司的,从这个层次上说,公司是必须有看管车辆的义务。再者,法院的说辞难以让人信服,说其让马广才烤火取暖不符合常理,马广才为其烘烤车辆却成为合情合理,真的是荒唐至极。同样,依据常理,不懂哪方面的知识,就不会轻易去做,否则造成重大损失怎么办?与无偿帮工是截然不同的概念。

王伟说,重要的还有,他虽说是负责驾驶挖掘机,但怎么干,什么时间干,还是要受马广才的指挥,毕竟他是受雇于荣通劳务有限公司。至于说烘烤挖掘机,赶工期,那更是无稽之谈。因为双方是以天数来计算报酬的。从这个角度来说,时间拖得越长,对我个人越是有利,我为什么要赶着催促赶工期?

两次判决,两次认定被告有责任,但与最终裁决却相互矛盾,漏洞百出。王伟搞不明白,作为人民法院的法官,究竟是是依据什么来判决的。如今,事发两年多,谁对谁错,始终没有任何的说法。他的损失不知道找谁讨要。

责任编辑: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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