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决不公,上海中级法院腐败滥权,徇私枉判
发布时间:2016-03-15 07:56:09   来源:中国视点网   评论

被告:上海索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倪建生。(下简称索谷集团)

原告:乐清市海狮电热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高锡坚。(下简称海狮公司)

案件起因阶段:

2009年3月18日,海狮公司掌握了防火电缆的生产技术。经过和索谷集团的谈判,签订了一个合作协议书,双方分别以货币入股(海狮公司以货币投资,占49%。索谷集团也以货币投资,占51%。)

因为考虑到后期的资金运作,海狮公司一直迟迟不敢进入实质性的合作。故索谷集团为了快速达成实质性合作,在2009年3月22日书面承诺海狮公司,由索谷集团另外提供1000万的流动资金。故而在没有任何法律意识的海狮公司,在第二天快速的把钱汇入了由索谷集团提供的一个个人账号上。

在2010年10月份,有人向海狮公司透露,此次合作为索谷公司给海狮公司下的一个圈套。因为合作的公司里,没有海狮公司的任何股份。为此,海狮公司于2010年11月08日特地去上海奉贤工商局打印了股权资料。

因为以上的种种情况,所以,在2011年的3月26日,双方重新签订了合作协议。并且规定了双方投资的金额、索谷无偿提供1000万的资金、以及利润分配方案、违约处理。

可是在新的合同签订以后

1,索谷集团还是不肯进行股东变更,

2,索谷集团并没有按约将572万投入合作的公司,

3,索谷集团并没有按约无偿提供1000万的资金,

4, 索谷集团年底并不肯按约进行分红。

在实在无法谈判的情况下,海狮公司的代表人在2012年的7月1日愤然将索谷集团告上了法庭。并且离开了合作公司。

案件第一阶段:

海狮公司于2012年的7月1日在上海市奉贤人民法院将索谷集团告上法庭,要求索谷集团退还550万。(当时并无要求索谷集团赔偿违约金,和合作期间利润。)

可是,在海狮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律师(唐桂华)和法官(张英)达成一致,2012年年底从法院撤诉。至于有什么内幕,海狮公司一直不得而知。

案件第二阶段:

因律师(唐桂华)2012年年底未经原告同意,私自从法院撤诉。故在海狮公司知道情况后,马上在2013年3月重新换了一个律师(郑健)重新起诉。为此整整耽搁了9个月的时间,海狮公司甚至怀疑过,律师是否被对方收买还是迫于什么压力?至于有什么内幕,也只有去想象了。

在案件重新起诉后,在2014年11月25日判了下来。奉贤法院要求索谷集团偿还550万元。

海狮公司以为中国的法律还是公证的,故而,没去想任何人情世故。

索谷集团重新上诉到上海中院,法官(顾克强)觉得合同是成立的(关于索谷违约问题有意无意的直接避而不谈,至于有什么内幕,大家可以去想一下)从而驳回了海狮公司的诉求。(当然,民间对顾克强法官为何对索谷违约的问题直接避而不谈有很大的想象空间的。)

海狮公司当然不会心甘。从而上诉至上海高院。上海高院也觉得中院的判决有问题,而打回重审。

案件第三阶段:

因为海狮公司并不清楚法律之外的人情世故。在太相信法律的情况下,对法律充满了信心。故而在2015年重新在奉贤法院上诉。

这个案件的确是一个烫手的山芋。故而奉贤的法官(管继余)2016年2月25日判:我只帮你们解除合同,至于海狮公司要拿钱,你另案起诉吧。(终于把这山芋扔出去了,这个案子有这么烫手吗?)

可是,海狮公司的诉讼请求就是要拿回本金啊……竟然让我们另案起诉?

案件第四阶段:

一个很简单的违约案件,竟然在中国上诉无门。

今天,海狮公司不得已,只能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新上诉。

可是,我们也想知道一个烫手的山芋案件,有啥青天法官敢接敢判?希望中国有这样的法官。!!!

之前一直未把该案件公开,今无可奈何,向社会公开该案件。

从法律公正公平公开的角度上法官是否能公正公平,此案既不复杂也不困难,只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维护受害者的利益,是一个很好处理的案件。

不然百姓对我国这社会怎么看,没有公理。

该案件,假如向社会公布,引起大家的注意,不知道以后中国招商引资还有诚信可言不?

案件公布人:

高凡(5050584@qq.com)

责任编辑: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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