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三涵
借钱给企业应急周转,因此引发的经济纠纷官司纯属正常,但,近日山东省高密市警方因借贷合同纠纷案跨省异地抓人的举措,尤其是在中国全面步入依法治国时期,山东高密市警方权力的怪兽挣脱制度的约束,跨省越界抓捕债权人,制造法律恐慌——
法院依法判决维护了债权却保护不了债权人的人身自由
陈巧峰是福建省宁德市人,因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状告在山东省高密市注册的盛世国际路桥公司(以下称盛世国际)、樊亮亮,为原告(债权人)的他一审胜诉(见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人盛世国际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被依法受理立案,8月23日签发开庭传票(见图片)。
但原告人陈巧峰8月18日却被山东省高密市警方以涉嫌“虚假诉讼”为由,跨省异地实施抓捕四天后家里才收到高密警方邮寄的《拘留通知书》(见下图)。
陈巧峰因经济纠纷案被抓捕,一家人惶惶不可终日,其母忧急交加发病入院,其父心急儿子被抓追寻到高密市,询问儿子下落警方拒绝探视也不告知拘押所在,律师要求会见也被推诿……这究竟是一起怎么样的案子会让山东省高密市警方罔法破规?
陈巧峰与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樊某亮借贷合同纠纷案一审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
“……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陈巧峰、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被告樊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系被告盛世公司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民事法律责任应该由被告盛世公司承担,原告人陈巧峰依约履行出借义务,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樊某某未能按期还歀,侵犯了原告人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盛世公司、樊某某还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山东某某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樊某亮共同承担向陈巧峰归还借款人民币430万元及利息。”
因此,被告人盛世国际便借用其为当地企业的优势,动用山东省高密市公安罔顾案子已经进入正常的司法程序,把案子拦腰截断,以涉嫌“虚假诉讼”抓捕债权人的事实法律根据是什么?
代理律师从业三十多年初遇
2016年8月23日、24日陈巧峰的代理律师二次到高密市看守所拟会见陈巧峰,高密警方要求律师“先协商后会见”。律师认为涉嫌虚假诉讼非法律规定的需要任何批准的情形,会见不能有附带条件。代理律师说:从事律师职业生涯三十余年,债权人赢了官司还被公安跨省异地抓捕的怪事还是头一回遇到,山东高密警方罔顾案子进入二审的法律程序,跨省异地对原告人实施抓捕,是对法律人权的严重践踏。气愤之余他亲至山东省公安厅、潍坊市公安局、潍坊市人民检察院、高密市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反映:假定陈巧峰涉嫌虚假诉讼,应该是审理该民事纠纷案的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福建省相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非异地公安机关擅自立案侦查;即使陈巧峰涉嫌虚假诉讼,则犯罪地是审理该民事纠纷案的福建省法院所在地,而非山东省高密市公安局到福建省以涉嫌虚假诉讼罪拘捕福建省法院所审理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违反了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的规定。
陈巧峰被高密市公安异地抓捕家属探视不允;律师会见被拒境况如何?成了父母亲属的忧虑,8月26日其父母又重新聘请福建泰和律师所张律师再次前往高密市看守所要求会见,又被推诿,律师据理力争约二个钟头才得以会见被拘押的陈巧峰。
代理律师认为:山东省高密市警察显然是滥用公权插手经济纠纷案非法抓人违法办案挑战法律底线。
本案究竟是陈巧峰虚假诉讼还是高密市警方罗织罪名公权滥用?
陈巧峰究竟有没有高密市警方认定的涉嫌虚假诉讼?
陈巧峰与山东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下称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樊亮亮的债务源于2012年底,案外人贾某玲与盛世国际公司福建分公司合作,以盛世国际公司名义投标福建省尤溪县迎宾大道建设项目,贾某玲于2012年12月25日向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汇款200万元作为合作资金。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将其中80万元汇往盛世公司,盛世公司将该80万元作为投标保证金汇至福建省尤溪县迎宾大道建设项目招标单位。后该项目未中标,但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未将200万元退还贾某玲,双方商定转为借款,月息3%。
2013年4月15日,樊某亮另向案外人林某兵借款100万元,约定月息2.6%。
因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樊亮亮未及时归还借款本息,贾某玲于2014年9月30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樊亮亮。10月23日,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樊某亮经与陈巧峰签订《借款(担保)协议书》,向陈巧峰借款430万元,其中300万元用于归还向贾玲借款200万元本息,130万元用于归还向林某兵借款100万元本息。因此,贾某玲、林某兵将其债权转让陈巧峰。经济活动中,只要各方当事人签章确认,即可实现债权债务转让的目的,无需进行任何的支付。只是因为陈巧峰等不谙法律,才有转账支付的多次一举,让高密市公安局抓到把柄。收到还款后,贾某玲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该院于2014年11月15日作出(2014)榕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裁定书,准予贾玲玲撤诉。因此,盛世国际等被告人避免诉讼之累,但让陈巧峰万万没想到的是转接来的是牢狱之灾!
本案一审中,被告人盛世公司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撤销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的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证据。如此一来被告盛世国际变成了“不适格主体”即本宗债务与其无关。原告人律师请求法庭调查查明,盛世公司与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自2011年9月20日至2014年1月10日,双方银行账户往来共35笔,资金量达2000余万元,其中8笔汇款用途注明为工程投标保证金(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非企业法人,需通过盛世公司投标工程),表明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当属盛世公司分支机构,但盛世公司为规避债务责任,借助高密市公安局的公权力,以樊某亮伪造印章为由,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撤销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的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无独有偶本案起诉前,在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承建的福建省南平联络线高速工程A3标段建设项目中,因出现问题,盛世公司向山东省高密市公安局报案,高密市公安局跨省立案将项目承包人翁某凡及担任财务的贾某玲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刑事拘留,应该说明的是翁某凡、贾某玲除了挂靠盛世国际公司之外,自负盈亏,没有花费挂靠单位一分钱,还要上缴管理挂靠等费用,何来的“挪用资金罪”?在翁某凡放弃项目利益后,对翁某凡和贾某玲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一事;由于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在承建南平联络线高速工程A3标段建设项目中出现财务危机,2015年1月3日樊亮亮被高密市公安局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因担心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和樊亮亮无还款机会,陈巧峰遂起诉盛世公司。盛世公司不服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已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时又借用公权罗织“虚假诉讼”罪对债权人实施异地抓捕刑拘。
以上事例可以证实借用公权力,为其规避经济债务责任成了盛世国际公司管用的伎俩。
从樊亮亮被逮捕限制人身自由后陈巧峰才起诉的时间差上来看,也不存在陈巧峰与樊亮亮串通虚假诉讼,侵害盛世公司利益的可能。盛世公司本身是案件的当事人,不是案外人,在诉讼中可以行使举证、抗辩权利,由受理法院审查是否属于虚假诉讼,是十分便捷的问题,而被告人盛世公司为何又要去简从繁,动用当地公安跨省越界违法抓人呢?从贾某玲、翁某凡、陈巧峰被以涉嫌“挪用资金罪”“虚假诉讼罪”可以看出被告山东某某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有利用公权规避债务的嫌疑。
高密市警方究竟是法律意识淡薄还是利益关系作祟
代理律师还说,其实,为禁止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公安部早就出台过《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及《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等三项通知,三令五申强调严禁插手经济纠纷,纠正办理经济案件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
尤其是,山东高密市警方对“虚假诉讼案”的法律定义不清,法理不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案的指导意见》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山东高密市警方为什么总有令不止有法不依?陈巧峰被高密市警方以“涉嫌虚假诉讼罪”跨省异地实施抓捕,绝非简单的“办案人员水平不高,工作不严谨,考虑问题不周密的问题”,而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刑法》对“枉法罪”的法律定义:是指对明知无罪的人,采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包含采取强制措施控制人身自由。它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以及政府的形象和声誉,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必须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绳之以法。
高密市警方执法而盲法、践法是依法治国之痛!
原文链接:http://www.fzcnnews.com/html/15409.html
责任编辑: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