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计划因野心私欲极度膨胀最终找到了适合他安息的地方
特约评论员:刘一田
笔者语:做人要有底线,要有敬畏之心,一个人无论有多少权力,都不能忘乎所以。然而令计划显然突破了做人做官的基本底线,对党纪国法给予了令人难以置信的藐视。这样的人栽大跟头决非历史的意外。令计划身居高位,拥有的权力和接触的信息比常人多得多,本应有更广阔的视野和胸怀。但他显示的却是对权力很低俗的迷恋和迷信。他像是完全忘记了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要他用以服务于这个国家的。他显然把权力当成了个人财富,当成了他个人奋斗的应有回报。这样的膨胀不仅毁掉了令计划的理性,也毁了他在破坏政治纪律和规矩、踩到党纪国法红线时的最后警觉。他似乎很相信权力可以让他一手遮天,却不知自己身处什么丑事都包不住的互联网时代,处在作恶“不是不报,时候未到”的天网恢恢之中。尤其是,在他严重破坏政治、组织、保密和廉洁纪律,触犯国法的高峰期,薄熙来刚出事不久,前车之鉴何其昭昭,但他却糊涂到继续我行我素。他让中国全社会看到了,一个人如果无限膨胀下去,会有什么样的表现和结局。党员干部必须在言行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党纪守国法,职位越高越要克制私欲和野心。社会上有影响力的人同样如此。人一旦自我放纵,权力越大破坏力越强,当时或洋洋自得,不可一世,但时间一定会忠实验证“跳得越高,摔得越重”,周永康、令计划都是权倾一时的人,他们对这个道理的验证也最彻底。令计划的几个近亲也都在令的权力高峰期跟着膨胀了,涉嫌经济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他们如今都付出了代价。近权者要格外小心,这是中国乃至世界历史反反复复发出的告诫,但它总是被一些“正逢大顺”的人忽视、忘记,这使得同样的悲剧总能在历史上连成串。中国的改革开放浩浩荡荡,每个人都身处洪流之中,其间总有人因为努力或者幸运站到潮头之上。看未来永远不如看过去那么清楚,激昂和困惑交织在很多人的心中。无论逆风顺风,请留一份敬畏在自己的心中,看别的或许模糊,但看底线一定要清楚。坚定跟党走,我们以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国务正确英明领导下,我们要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做出更大贡献!不与法律作对,无论为官为民,都活得踏实,过得安心。
2016年7月4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原副主席、中共中央统战部原部长令计划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滥用职权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令计划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令计划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鉴于令计划案的犯罪事实、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依法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围绕起诉指控的事实进行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并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对令计划辩护人提出的符合事实、于法有据的辩护意见,法庭予以采纳。
庭审中,法庭传唤证人楼忠福、崔晓玉等出庭作证,当庭指证请托令计划为其谋取利益提供帮助,并向令计划或其妻谷丽萍行贿的事实,公诉人、辩护人就有关事实和细节对证人进行了询问;公诉机关播放证人谷丽萍、潘逸阳等人的作证录像,并通过多媒体系统,对指控令计划的每一起犯罪事实,一一展示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以及令计划本人的供述,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令计划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楼忠福及其子谋取利益,单独或与谷丽萍共同索取、收受楼忠福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65万余元;为崔晓玉谋取利益,明知并认可谷丽萍收受崔晓玉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38万元;为潘逸阳谋取利益,单独收受、明知并认可谷丽萍收受潘逸阳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61万余元;为魏新所在单位谋取利益,对其子令谷向魏新等人索取财物事后知情未予退还,收受、索取魏新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43万余元;为李春城谋取利益,明知并认可谷丽萍收受李春城给予的欧元折合人民币89万余元;为白恩培谋取利益,收受白恩培给予的财物价值人民币60万元;以及为霍克等人职务晋升等提供帮助,单独或与谷丽萍共同收受霍克等人给予的财物。以上受贿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708.5383万元。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证人霍克等人的证言、保密管理规定、密级鉴定意见等证据,以及令计划本人的供述,证实令计划在担任中央统战部部长、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期间,通过时任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局长霍克等人,非法获取大量国家秘密材料,严重破坏了国家保密制度。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相关证人证言、人事档案资料、户口迁移证、房屋买卖协议等证据,以及令计划本人的供述,证实令计划滥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陈×、张××及其亲属在调动工作、购买房屋、晋升职务、迁移户口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令计划当庭表示全部接受,没有意见。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令计划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非法获取大量国家秘密,犯罪情节严重;滥用职权,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但鉴于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令计划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令计划在庭审最后陈述时说,我接受全部指控,服从判决,今天的庭审对我来说刻骨铭心,在审判长依法公正的主持下,整个庭审庄重、严谨、理性、文明,体现了依法庭审和人文关怀的有机结合,我真诚感谢法院,感谢检察院,感谢两位律师。
2016年5月13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将令计划案起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蔡志萍接受笔者采访时介绍说,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指定管辖决定书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令计划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同时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令计划委托的两位律师多次会见令计划,查阅了全案卷宗。开庭前,法庭召集由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就管辖、回避、庭审方式、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是否申请证人出庭等与审判有关的问题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展示。案件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充分保障了令计划及其辩护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笔者认为:令计划一案中,提到多位涉案人员和具体金额,在十八大后落马高官的庭审报道中比较少见。在家族化、集团化的贪腐案例中,令计划、周永康案尤为显眼。那么,令计划被判了无期,令氏家族的商业版图何去何从?笔者先来梳理一下令氏家族。令狐野的第二任妻子王氏生下令方针、令政策、令狐路线、令计划和令完成(化名王诚)四男一女。令计划的妻子是谷丽萍,儿子令谷车祸身亡;大哥令方针在1977年意外死亡,其遗孀孙淑敏,以及儿子令狐剑曾出资多家广告、文化、网络公司,疑似与谷丽萍有关联;二哥令政策曾任陕西省政协副主席,2014年6月落马;三姐令狐路线在运城市中心医院任副院长,但她的丈夫王健康,在2015年9月被免去运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一职;老四令计划于2016年7月4日被判无期,当庭表示不上诉;五弟令完成大学毕业后,在新华社旗下《瞭望》当记者,后在1988年前后化名王诚下海经商,曾投资乐视网,现外逃美国,其妻是央视主持人李平,李平的弟弟李军是乐视网早期大股东、前高管之一,2014年9月底被有关人员从山西大同家中带走。
先来看令氏家族中,商业脉络的核心人物令完成(化名王诚)。关于他多次提到的一家公司是汇金立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王诚担任这家注册于2008年9月的公司董事长,这家公司的股东是北京汇金立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后者的股东中有一人是王玲,这正是令完成的外甥女、令狐路线独生女的名字。汇金立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曾在2008年和另外两家企业共同投资乐视网,两年后,乐视网在A股上市,2012年一季度末,这笔投资的回报率已高达1685%。其后,汇金立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套现离场。尽管后来山西襄汾县人贾跃亭曾对媒体表示乐视成功的背后没有靠任何政府关系的帮助,而且如果重来,不会选择这样的公司,笔者了解得知,贾跃亭疑似曾入股汇金立方。此外,汇金立方还曾入股神州泰岳,海南瑞泽等公司,回报丰厚。
曾在央企下属企业中国华星汽车贸易(集团)公司担任总裁的令完成,还在这里收获了“老伙计”戴小兵、唐富文等人。值得一提的是,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是资产管理、投资及投资顾问、企业形象策划的汇金立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和总经理正是唐富文,而唐富文同时还是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贾跃亭)的监事会主席。
2004年初,令完成以王诚之名出任天天在线有限公司董事长,这间公司目前的状态是“注销”,它还有一个股东是王翎,王翎和妻子王伶也频繁出现在王诚相关的公司中。首先是注册于2004年的北京吉芙德信息有限公司,笔者近日在公司探访时发现,目前状态是开业,注册资本3378万元,从事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他的法人是戴小兵,王诚和王翎都是其董事;还有一家公司是注册于2007年的北京德诚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是王诚,行业类别也是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现已注销,戴小兵、王翎都是其董事。
再来看看和谷丽萍相关的企业。可以追溯到的是,现已注销的,成立于2002年的北京中青红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归属娱乐业)的法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是谷丽萍,这家公司曾向北京九州网联科技有限公司(现已注销)投资了257.1万元,占其注册金额的30%,而北京九州网联科技有限公司的另一个股东是北京天吉畅科技(开业)有限公司,出资599.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这家北京天吉畅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法人、董事长、总经理就是戴小兵。也就是说,令计划的亲密合作伙伴可能曾和他的妻子共同投资一家公司。
谷丽萍曾在2003年创办了一家名为“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YBC)”的公益组织,而该组织在创立之初就收到了电信、科技等领域数家中外大型企业数亿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2010年团中央发起瀛公益基金会,该基金会的核心项目就是YBC。在这里,谷丽萍和她在YBC的十年搭档、执行总干事杨华东展开了诸多商业合作,两人至少在5家公司有交集,分别是北京中青影联文化传播公司,该公司现已注销,主要开展组织艺术交流、承办展览、广告设计制作等业务,谷丽萍为公司董事,杨华东为监事;永青藤(北京)教育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注销,归属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谷杨二人均为董事;北京盛华百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现已注销,注册资本300万元,谷杨二人均是股东,谷丽萍任总经理,杨华东任监事;北京九州网联科技有限公司,现已注销,注册资本857万元,归属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杨华东任董事,谷丽萍任法人的北京中青红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注销)是其股东之一;北京中青白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现已吊销,主要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等,谷杨二人均为董事。
笔者梳理可能与谷丽萍有关的至少15家企业,发现这些企业除一家成立于1997年外,其他都成立于2000~2003年间,此时令计划任中央办公厅副主任、调研室主任。注册资金在30万~200万之间,集中在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文化艺术业、教育、娱乐业、电信、广播和卫星传输服务当中,这15家企业,7家被吊销,8家已注销。尽管大哥令方针在1977年意外死亡,但其遗孀孙淑敏,以及儿子令狐剑曾出资多家广告、文化、网络公司,疑似与谷丽萍有关联。
孙淑敏母子二人的公司与其他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网络技术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谷丽萍。与孙淑敏相关的,至少有9家企业,首先是“强势”系列,分别是北京强势纵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注销,注册资本200万元,文化艺术业)、北京强势纵横广告有限公司(已注销,注册资本100万元,商务服务业,主要广告制作、文化交流、承办展览等)、北京强势联合公关咨询有限公司(已注销,注册资本50万元,商务服务业)、北京强势联合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注册资本50万元,科技推广和用用服务业)、北京强势互动广告有限公司(已注销,注册资本50万元,新闻和出版业),上述公司中,孙淑敏都是股东。此外,还有品尚广告有限公司,目前是“开业”状态,注册资本50万元,属于商业服务业,主要经营范围是广告制作、文化交流、组织展览等。
再来看看令狐剑,他和母亲都是北京强势纵横广告有限公司(已注销,仅令狐剑和孙淑敏两个股东)的股东,此外,他还是北京环盟公共关系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和监事,这家公司还有一个股东是郭磊,郭磊也是上述北京强势纵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监事和股东。除了北京,孙淑敏在天津也有多家相关公司。首先是天津市环宇橡塑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1年,注册资本2000万元,存续状态,孙淑敏是其股东之一;天津环宇世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注册于2014年6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存续状态,孙淑敏是其股东之一,这家公司的总经理张永山和监事王会来,在其他公司也和孙淑敏有交集。比如王会来和孙淑敏都参股了北京榆树庄投资管理公司(开业,注册于1993年,注册资本34991万元)。
1956年10月生于山西平陆的令计划,还有3个月就要满60岁了。他的独子在2012年3月18日凌晨驾驶法拉利死于车祸;他的妻子谷丽萍曾和芮成钢以姐弟恋相称(也许是否大官的老婆也好这一口),二人最终也涉案,在他的庭审上,以证人身份、录像形式作证;他的弟弟逃亡美国,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中纪委国际合作局局长刘建超接受笔者采访时说,“关于令完成这件事情,中方正在处理,也在和美国进行沟通”;而他昔日 “西山会”的成员,多位相继落马,比如他的二哥令政策、山西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书记陈川平、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女富豪丁书苗、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刘铁男、中国科协原党组书记申维辰等,还有很多很多围绕在令计划身边的不法之徒,笔者不作过多的详解评论。
笔者借此评论令计划的机会,笔者关于对大家感兴趣的八个法律问题进行简略解析。令计划为什么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笔者认为这是依法指定管辖。关于令计划涉嫌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滥用职权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情重大、复杂,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是符合实际情况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指定 异地起诉、审理。为什么不公开开庭审理?哪些案件可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令计划案涉及国家秘密,所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经当事人申请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受贿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滥用职权罪的定罪量刑依据是什么?法院通过依法审理,对令计划的定罪量刑体现着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
一审宣判:认定令计划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相关事实和情节的认定,是这样的: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非法获取大量国家秘密,犯罪情节严重;滥用职权,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对应相关法条——关于受贿罪刑法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关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滥用职权罪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照这些法条能清晰的看出根据令计划的罪行和具体情节,对应的是哪一档量刑标准。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尤其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大量、情节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滥用职权罪: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严重、特别严重怎么判断?对量刑有什么影响?今年4月1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令计划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与谷丽萍共同索取、收受,明知或认可谷丽萍、令谷收受楼忠福、崔晓玉、潘逸阳、魏新、李春城、白恩培、霍克等人给予的财物,受贿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708.5383万元。显然足以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在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中,使用了“犯罪情节严重”的字眼,如你通读本评论全文,可以看到有这样的描述——令计划在担任中央统战部部长、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期间,通过时任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局长霍克等人,非法获取大量国家秘密材料,严重破坏了国家保密制度。“大量”、“严重破坏了国家保密制度”,被认定为犯罪情节严重。
在滥用职权罪中,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法庭认定的事实是——令计划滥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陈×、张××及其亲属在调动工作、购买房屋、晋升职务、迁移户口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关于本文提到陈X、张XX另案处理近期评论告知)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即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严重、特别严重,这些具体细节,显然影响了量刑,因为我国刑法对量刑标准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有这些法定的情形,就要到相应的量刑档次中去定,数额特别巨大的,就不能按数额巨大处理,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也不能按情节严重来量刑。
哪些属于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量刑有什么影响?鉴于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令计划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明确、严格了对贪污受贿犯罪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条件——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据相应规定情形,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定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的,酌定情节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但却是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从刑事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因而对于刑罚裁量结果起着重要的调节、修正和辅助判断的作用。因而,令计划案最终的定罪量刑是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依法作出的判决。
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尤其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大量、情节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滥用职权罪: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为什么最后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令计划属于一人犯数罪,三个罪名成立,并分别被判处了相应的刑罚。在主刑中有一项是无期徒刑,其余两项分别是有期徒刑,那么在数罪并罚的实际执行中,采取吸收主义,无期徒刑吸收了后两项的有期徒刑。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属于附加刑,在并罚中采取并合主义,种类不同,分别执行。因此,令计划的三个罪名的刑罚,数罪并罚,最后决定执行的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众所周知,我国审判制度是两审终审制。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判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如果被告人不上诉,公诉人也对判决无异议,那么上诉期满后,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令计划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其实是一种表态性质的行为,并不代表上诉权在此时的消灭。假设令计划回到羁押地后悔了,那么在上诉期内,依然可以提出上诉。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计算。
被执行无期徒刑,将来可以减刑或假释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八条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根据上述规定,一个无期徒刑罪犯,被减刑为有期徒刑后,还可以继续减刑,但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那么,令计划如果服刑期间满足一切减刑的条件,十三年后可以服刑期满吗?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他属于下面这个文件中规定的“三类罪犯”。
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问题进行制度上的约束,防止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三类罪犯逃避惩罚或减轻惩罚。
该意见规定,对依法可以减刑的三类罪犯,必须从严把握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笔者认为:数学好的朋友可以算一下,这三类罪犯,如果被判无期徒刑,即使一直都符合减刑的条件,按最理想的来计算,先执行3年减到20年,然后隔2年减1年,一直到刑满,也至少要执行17年。当然,也有例外——确有阻止或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舍己救人、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关于假释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笔者认为:令计划被执行无期徒刑后,符合法定条件,经过法定程序,是可以减刑或者假释的。但减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一般说来不能少于十七年。假释需要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在实践中,对假释的适用限制也是非常严格的。需要关注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终身监禁的条款,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显然,令计划没有被判处死缓,也就不会适用终身监禁的刑罚措施。根据令计划的身份是非常特别,他在监狱生活多久包括最终结果的后果,笔者文字这方面不作过度的评论发表看法,你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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