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赵连芹姐妹判决书被疑枉法裁判
发布时间:2016-07-13 13:17:35   来源:中国视点网   评论

近日家住,山东省苍山县下村乡富村259号村民:田家军,向媒体报料声称,2014年4月13日中午,杨春云与母亲赵连芹在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江桥蔬菜批发市场内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引发生双方互殴,母亲被杨春云骑在身下殴打时,姨娘赵连凤赶到现场把杨春云拉开。 随后,距离案发时隔近十个月之久后,嘉定区真新新派出所连续出现奇形怪状办案手段和程序。回顾2015年百度新闻标题为《 上海嘉定真新新村派出所被指违规办案无辜者被刑拘 》有详细爆料。

近日田家军又向媒体人员提供新证据,上海嘉定区公、检、法是否暗箱操作,制造冤假错案。特别对(2015)嘉定刑初字第16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有极大不满。把证据公众天下,让世人鉴别真伪吧!

办案怪异 难以服众

2014年4月13日中午,杨春云与赵连芹发生吵骂互殴。2015年2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赵连凤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6日,嘉定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赵连凤被释放。

2015年4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赵连凤再次由嘉定分局刑事拘留。

2015年4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赵连凤被批准逮捕。

2015年5月11日,赵连凤涉嫌故意伤害罪案,移送嘉定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5年6月26日,嘉定区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2015年7月23日,嘉定分局补充侦查完毕。2015年9月6日,嘉定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2015年9月16日,嘉定分局未提供任何补充侦查材料,补充侦查完毕。

2015年9月21日,赵连凤被提起公诉。

2016年1月11日,赵连凤涉嫌故意伤害案开庭审理。

2016年5月20日,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决赵连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综合本案情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刑初字第1697号判决,违背疑罪从无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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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连芹案情:2014年8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6年5月20日开庭审理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后当庭收监,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一个普通的故意伤害案,竟然如此曲折漫长,自2014年4月13日至2016年的5月20日,嘉定法院一审判决赵连凤犯故意伤害罪。常见的民间纠纷案,引出一个刑事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出现诸多令人惊诧、愤怒、匪夷所思的情形,难免服众其猫腻诸多,让人深思不得其解.........

公安办案之谜无人解

嘉定公安民警为何做出乱作为现象,办案民警曾经找赵连凤丈夫张国洋谈话, 有一段录音内容是,警察:张国洋你知道为什么找你吗?张国洋:不知道, 办案民警:你把,你有钱,赵连芹没有钱 ,注(有录音为证) 。后来杨春云骂张国洋七天,张国洋天天报警,嘉定真新新派出所辖区民警未依法对杨春云作出任何处理。案件在公安阶段,嘉定区公安人员泄露证人信息,致使证人受辱、受骂、受恐吓,造成案件扭曲颠倒黑白。证人春节回家杨春云家人恐吓证人,声称要死在证人家里。

嘉定检察院办案之谜

嘉定检察院检察人员,竟然不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依据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王飞翔副主任法医,以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权威人员柳鸿麒的专家证人证言,明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在被害人与赵连芹的互殴中,因被害人“自身扭动发力过度”“造成上述伤势”,或者被害人自身摔倒造成上述伤势均有可能性。

如此权威的专家证人证言,公诉人(嘉定检察院检察员)竟然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将其作为证据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肩负监督重任,正确应用法律,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但为何在本案中将重要的专家证人证言,不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嘉定法院倾向采信

嘉定法院为何不采信,证人李金峰未受威胁恐吓之前的证言。第一次证言:赵连凤未踢踹杨春云的左膝部,即杨春云的轻伤非赵连凤所致。2014年7月9日,李金峰在侦查机关所作的笔录中说“个高女的妹妹来了把个矮女的头发抓起来,推到一边,后来就停了。”;在警察询问“个高女的妹妹(注:指上诉人)是否打了个矮女的?”时,说“除了抓头发,其他没打”。)

第二次证言:没有注意到杨春云被拉开后对方是否还殴打杨春云。2014年12月25日,李金峰在侦查机关所作的笔录中说“高个女的妹妹赶来之后,就上去抓住杨春云的头发把她从高个女身上拉向边上,然后杨春云就一直坐在地上了。”在警察询问“高个子女的妹妹是否踢打或殴打过杨春云?”时,说“我只看到高个子女的妹妹把杨春云拉到边上,当时周围看热闹的人挺多的,我还做生意,所以我没有注意到杨春云被拉开后对方是否还殴打她。”

据证人李金峰在第二次证言中说:2014年10月12日,杨春云的丈夫威胁我,2014年10月13日,杨春云的儿子打电话威胁我,杨春云还“曾不定时的上我生意摊位闹骂,李金峰在老家时,被害人杨春云打电话给我说要死在我家里。诚然第一次与第二次证言有一定变化,其必有因果关系。

嘉定法院为何不查明证人是否受到威胁?为何不查明是否存在妨害司法的违法行为?

独断采信遭质疑

作为嘉定法院认定赵连凤构成犯罪的重要证据,高峰和徐之山的证言有重大疑问。

一、高峰的第一次证言形成时间是2015年1月20日;徐之山的第一次证言形成时间是2015年3月30日。时隔案发时间分别是9个月和近1年。两个人的证言竟然如此清晰的反映案发现场,可谓天衣无缝令人对其记忆力惊叹而可疑。

二、高峰在第一份证言笔录中表示,对于瘦的女人“具体是左侧倒下去的还是右侧我记不清了”,但是随后被询问年轻的那个后来的女子是踢在瘦女子什么部位?他却能清楚地回答“我记得一开始是踢左腿”。身体的面积远远要大于一个腿的体积面积,高峰却对较大身体的殴打动作不清楚,而对体积和面积较小的左腿右腿记得非常清楚,难免让人质疑。

三、徐之山在第一份证言笔录中表示“衣服记不起来了”但其在第二份证言笔录中表示“年龄较大女子就上去踢了对方左腿部膝盖上下的位置”,在时隔整整一年的时间,还是如此如此记忆清晰,令人惊叹。

更让人可疑的事,在证人证言出现矛盾的情况下,嘉定法院竟然认为上述证人没有必要出庭作证。李金峰的证言,与徐之山和高峰的证言存在重大矛盾的情况下, 上述证人更应当到庭作证,以查明本案事实。但赵连凤的辩护人及赵连芹的辩护人庭审前,庭审中多次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嘉定区法院以“证人不愿出庭”就默许证人不出庭作证,难道嘉定法院没有考虑到在中国古训里,有其一句名言叫好人死在证人手里吗?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而论,证人非常有必要出庭。如果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人民法院应以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由此可见,(2015)嘉刑初字第1697号判决其中的猫腻。刑事案件无小事,每一起刑事案件的判决,不但关系到公民个人的名誉和声誉,还直接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乃至生命。

本案的进展 媒体会继续跟踪

责任编辑: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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