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网友在百度贴吧发帖称“赵长柱(莒南县板泉镇赵家临沭村)因个人纠纷故意毁坏村集体公共道路,造成损失近千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毁坏财物罪或者毁坏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法律责任,给予其治安管理处罚),板泉镇派出所不管不问、不作为”。
根据网友提供的线索,记者来到莒南县板泉镇赵家临沭村,见到了发帖者的丈夫赵云峰,赵云峰承认帖子是其媳妇所发。
赵云峰告诉记者,他媳妇在网上发帖也是无奈之举。因为村民赵长柱将他门前街道挖了一个长约5米、宽约4米、深约1.5米的大坑,导致住在该街道上的20多户人家车辆无法进出,尤其最近几天下大雨,坑里全是水,不仅给村民的正常出行造成不便,还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赵长柱公开宣称他有人有钱,村民都敢怒不敢言。赵云峰本人多次到派出所和村委反映,要求处理此事,但是20多天过去了,至今没有一个处理结果。
据赵云峰讲,村民赵长柱将街道挖成大坑,源自他和赵长柱叔家兄弟赵振伟的一起纠纷。2016年6月20日,赵振伟想在自家屋后的街道上建一个厕所沉淀池,正好建在赵云峰的家门口。赵云峰要求赵振伟将厕所沉淀池往旁边挪一下,不要正对着他的家门口,赵振伟不同意,二人言语不和就争吵起来。闻讯赶来的赵长柱表现得异常激动,随后指挥数人开着挖掘机来到赵云峰家门口,将赵云峰门前的街道用挖掘机挖了一个长约5米、宽约4米、深约1.5米的大坑,并在现场叫嚣:“我儿子在市公安局特警队,我儿媳妇在市检察院,我要钱有钱,要人有人,看你们能把我怎么样!”赵云峰随后拨打110报警,板泉派出所出警处理此事。
赵云峰告诉记者,这个赵长柱在板泉镇上是大名鼎鼎,早在八十年代就因为诈骗罪获刑7年;九十年代曾被人民法院司法拘留;2011年5月因为殴打他人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300元;2015年10月,赵长柱因为非法采矿再次被莒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办理取保候审,至今仍在取保候审期间。
2016年7月11日下午,在赵云峰的带领下,记者来到挖坑现场,正要准备拍照,闻讯赶来的赵长柱显得非常愤怒,强行拦住赵云峰驾驶的汽车,粗暴地拔掉汽车点火钥匙,并指着赵云峰说:“你不是天天到公安局告我吗?我不用我儿子,我让板泉街上的某某(一社会人员)就能治死你,不信你试试。”随后将赵云峰所驾驶的车辆牌照撕下,并坐在车的引擎盖上,不让车开走。最后在村民和家人的劝说下,赵长柱才罢手。
据赵云峰讲,板泉派出所出警后,一直说由村委主持双方协商处理,但是光打雷不下雨,20多天过去了迟迟没有结果。赵云峰认为板泉派出所是在刻意不作为,有包庇之嫌,于是到莒南县公安局信访办反映,信访办孙科长让他再找板泉派出所协调处理。随后,赵云峰又给板泉派出所办案民警打电话,办案民警说这事县局领导知道了,案子不在他手里了,不归他管了,让赵云峰去找县局处理。
律师说法:《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七)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和其他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如果是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没有涉嫌犯罪,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对行为人处罚。一般情况下会被认为违反了取保候审期间的相关规定,会被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
赵云峰告诉记者:“我也曾找律师咨询过,按照以上法律规定,赵长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由于赵长柱的大儿子叫赵富力,在村里干会计;二儿子叫赵富彬,在临沂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上班,也正是由于这两层关系,导致村委和派出所都不敢处理此事。”
事件的进展,媒体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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