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事实算出无本生意
我国目前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期,一方面,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组织形式尚不具备将农业生产者纳入增值税征扣税机制的条件;另一方面,处于起步阶段的农产品加工行业无法承受不抵扣进项税款所产生的成本压力。对这些问题,政府应当力从制度和管理层面破解,完善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管理,而非“一棍子打死”,不理会农产品收购企业的实际收购生产销售情况,就当做“虚开发票”等罪名进行处理。
日前,网友“欧菲传说”就爆料了发生在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一家竹木制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真实案例。
正常经营“飞来罪名”
福建山晓竹木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竹木制品加工、出口、销售的农业企业,为龙岩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纳税大户。自2010年以来,已向国家纳税1700多万元,综合税负率5.42%,增值税率3.49%,企业所得税高达7%。解决了300多名员工就业及3000多户林农的生计。
该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都是盛产于周边永定、上杭及广东的农村山区林农的毛竹和薪材。由于点多面广、居所偏远,林农不愿或不会使用银行卡等客观原因,特别是林业政策的制约,使得原材料的收购只能用现金进行交易,再加上公司旗下的两家竹木专业合作社及自有近二万亩竹木基地长期供给公司原材料。无法在当场提供有效的收购发票。
为核算成本和迫于“三流合一”的税收制度,不得不先进行收购,再借用他人身份信息设立银行账户、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等措施。此做法当前在我国农产品收购企业中是普遍现象。
可是谁想,从2012年10月开始,龙岩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公司2010年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以来的三年账务进行全面稽查。历经两年的调查,于2014年8月1日对山晓公司不顾及实情的税务处理决定:“山晓公司借用28人身份信息设立银行个人储蓄账户,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农副产品收费发票2304份,开票金额1.7亿元,应追缴已抵扣13%的进项税额2217.7万元;三年合计销售收入2.36亿元,因收购发票不规范、成本资料不全,按其他制造业7%核定应税所得率计算,应追缴企业所得税356.73万元,合计追缴税款2574.4万元”。
接着,龙岩市国税局在仅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而未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就将案件移送司法处理。但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六十条“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显然,对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是必须完成税务行政处罚定性后才进行的。
案件迅速移交后,在程序违规的情况下于2014年12月25日,永定区检察院以山晓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等罪,将山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财务,向永定区法院提起公诉。
永定法院认为山晓公司2.36亿元的产品销售真实合法以及国税局把涉案期间的退税款全额退给该司的事实,于2016年5月以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法人有期徒刑十一年;以同样的罪名,判处财务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山晓公司不服判决,已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正在审理当中。
“一本万利”不切实际
龙岩市国税局认定山晓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农副产品发票”,那这些发票真的是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吗?
由于山晓公司从事农副产品加工,是一种服务三农的微利型企业,其原材料都来自偏远山区的农民,采用的都是现金交易。而企业的成本又需要在账面上体现,因此只能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开设银行户头,从形式上迎合税务部门的规定,其实际经营的内容和项目并没有发生改变。
农产品收购企业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开具收购发票,是行业普遍现象,不但龙岩地区是这样,整个福建省乃至全国都存在。据山晓公司反映,福建省国税系统在2013年对全省四千多家农副产品加工企业进行检查,早已知道这种借用他人身份做帐的做法是该行业普遍现象。
但,如果企业是实际生产企业,开具的发票量与销售量在合理的匹配范围内,形式上企业能够做到三流一致(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税务机关是不会在意收购发票开具的对象是谁。
在本案当中,山晓公司账面上记载的收购成本为2.14亿元。如果按龙岩市国税局的认定,1.7亿元毛竹、薪材的收购是虚假的,2.36亿元的销售总额却是真实,那么就等于认定山晓公司的收购成本只有4400万元。这也就意味着山晓公司必须用4400万元的竹木,生产出2.36亿元的产品,成本仅占收入的18.64%,相当于用1元的竹木,生产出5元的产品,在全世界范围类农副产品加工企业都不可能有这么高的利润,完全不切实际。对于如此不切实际情况,龙岩市国税局的认定是否存在错误和纰漏呢,山晓公司希望有关部门与单位能追根究底的查查其中“奥妙”。
国税决定书疑点重重
山晓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每月、每季、每年都通过税务各个部门、分局、县(区)局、市局以及专业纳税评估机构的各项检查、审计,说明该司的投入产出比是在税务合理监管范围。正如公诉机关举证税务征管人员证言:“在平常的监管中,税务人员认为山晓公司在收购这块符合投入产出法,该企业不存在异常和疑点。”
而对于山晓公司提交的证据是否采信,市国税稽查局一直没有回应或说明,至今又一年三个月,仍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说明其对该司行为是否属于违法并未定性。并且决定书中对相同事项的不同税种,运用的却是完全相反的逻辑:①增值税,不承认该公司发生的1.7亿收购成本,则生产成本为18.64%;②企业所得税,又承认企业发生了93%的合理收购成本,以其它制造业7%课以重税,实在太荒谬。既然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理应在进项抵扣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依据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7号文件农副产品进项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来执行,以此体现税收的公平公正。
另外,未做行政处罚决定就直接移送司法处理的措施,也让山晓非常疑惑。
山晓公司曾多次请求税务机关,如认为该公司违法,就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如认为该公司不违法,就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书》。但龙岩国税既不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书》,又迟迟不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来,《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行政处罚,当事人可以先不用交纳罚款,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在行政诉讼中,必须查清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存在违法事实。因此《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裁判结果,必将影响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法律效力。
龙岩市国税局对山晓公司不肯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原因,就是担心一旦作出,山晓公司会据此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其行政行为就会被行政法庭依据《行政诉讼法》进行司法审查,并面临败诉的结果。
山晓公司认为:龙岩国税拒不出具配套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使得山晓公司无法提起行政诉讼,国税局以此来规避行政法庭对其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关于税收违法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规定,税务机关除了移送《税务处理决定书》以外,还得移送《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而龙岩市国税局在移送山晓公司的过程中,并没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山晓公司认为龙岩国税此做法涉嫌程序违法。
律师与税法专家的看法
山晓公司法律顾问认为,山晓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其目的是为了迎合税务机关的监管措施,没有任何偷逃国家税款的目的。因为山晓公司在收购过程中,与农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真实地完成了交易。
同时,山晓公司借用他人身份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没有导致国家税款损失的结果发生。山晓公司这1.7亿元的交易都是真实合法的,只是在开具这些收购发票时把对象“张冠李戴”了,因此山晓公司仅是形式上发票的相对人不符合,实质上并没有导致国家税款的损失。作为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山晓公司的税收抵扣权更应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但实际中,为了指控山晓公司虚开发票犯罪,国税局、检察院将销售收入达2.36亿元的竹木制品加工企业,认定其成本仅为4400万元(即生产成本为18.64%),对如此“天方夜谭”的认定却一错到底,将山晓公司与相关负责人送上法庭,并最终入狱。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破解农产品加工企业普遍存在的“两难”(按“三流一致”要求难收到农产品,而变通收购农产品又难过税务监管要求)问题,早在2012年开始试点推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至2013年又大幅度扩大试点行业范围。本案中,不应该因为福建尚未依照财税【2013】57号文件规定对竹木加工行业全面实施核定扣除,就断然定罪。如果相同的行为,发生在试点纳税人或者该行业已实行了核定扣除的,则无罪,这与《刑法》坚持的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原则相去甚远。
山晓公司相关人士表示:“良法使恶人做了不恶事,有法不依必然造成严重后果,让大众心寒”。他们第一时间向国税、司法等部门提交了公司生产规模能力、公司税负情况、投入产出比、合作社收购合同、农户联系方式、部分供应客户确认签名及永定区几个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等等方面证据与线索,但有关部门都未作进一步调查研究,税务部门的一纸脱离农副产品生产加工行业客观实际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就将这家民营企业推上了被告席,业主等人沦为阶下囚,造成企业濒临倒闭、工人下岗等灾难性后果。
他们希望福建龙岩永定区这种与法律、与道理都相背离的做法,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将事件的真相调查清楚,还山晓公司一个公道。同时,也希望龙岩市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尊重客观事实,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让当事人真正能感受到我国法律的公平、公正。
责任编辑: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