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同胞们、朋友们:
当你们看到这份为要地解除合同的打官司材料后,必定感到很惊讶吧!
在当今的社会、现在的时代,日新月异的年华,各级各行业都在奋力拼搏,每人都在八仙过海、各显神通逐步走向法制化,依法治国的现代化强国,为实现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可我们的官司从2014年3月份一直打到2016年的今天。还是存在着不公正、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处境,我们200多全体村民求助于有正义,主持公道的好人帮帮我们这个蒙受了22年的不公正、不平等、不合理之冤屈对待的村民,有理而无处说,有理而不会讲的弱势群体。我们是最容易被人捉弄、最容易被人欺骗的老实巴交的庄稼人。恳请同胞们、朋友们为我们鸣冤、喊屈吧!
各位看看这份合同内存在的必须解除的实际事实,如若不然还会继续危害我全体村民及我队的利益。我们所说的理由也就是合同内所存在的真实事实,绝不夸大其词,也不无中生有,本着实事求是的告诉你们,我们所反映的事实负全责。
合同内存在的事实是
1、李文超擅自砍完合同内50多亩的果树毁林事实,构成了严重的违约行为。
2、此合同没有使用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参照合同法第(232条)并依照本法(61)条的规定,本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我村社两级上门通知,并贴通告,通知李文超解除合同要地,同时也请隆镇信访办调解后无果,有调解文件。
3、该林地的承包合同是租赁合同,合同法第(214)条
规定租赁期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注:(从1992年-2011年)已超过20年,到2016年已超过5年,本合同是一份无效合同。
4、这份合同的签订是为了响应国家植树造林、美化环境、改变生态的政策,李文超私自砍伐50亩果树,改变了林地的专用用途,已构成了根本违约,土地承包法第(13)条规定;承包方应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的利用和保护土地。而李文超没有按合同的约定用途去完成不守约。
5、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李文超已违约。
6、合同法(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在履行届满期限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
(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李文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完成并多条款违约。
7、本合同1992年、1995年两份合同只是一方李文超有合同而我队没有合同,根本不符合合同的规格,没有法律效应。
8、本合同从1992年到2014年已有22年的租用期没付一分一厘的租赁费,非常的不公平、不合理、不平等,没有一丝一毫的平等互利的合同基本原则。将我队及全体村民蒙受到长达22年的严重的经济损失。
上述八项是合同所存在的千真万确的事实,只要看到合同就一目了然,可就是这样的不合格、不平等、不合理、不合法严重违约,而使用期已超过两年的无效合同。从2015年1月6日诉求解除合同以来至今,未能得到公正、合理、合法的解决评判。二年换了三个审判长,三次开庭审理,还是没有得到公正解决,可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就在2016年的3月18日开庭审理后,3月29日执行局的法警就来我队给李文超执行法院副院长(李孔峰)派遣执行要地的任务。(李孔峰是李文超儿子的同学是法院的副院长分管执行局)并张贴执行局执行要地通告,并说:如若不从要强制执行,3月29日我们向县政府、政法委反应过问题并交过材料。
又在2016年的4月18日又第三次开庭审理是第三位审判长,刚开完庭,正在审理记录等着签名,可执行庭的法警共五人,就气势汹汹的来强制执行队长,当时有一位七八十岁的老人,和他们说:你们先等一下,等审查完记录、签完名后你们共同商议。”可法警横眉蹬眼睛的说:你这是妨碍公务”,把老人气的直发抖,连笔录都不能签,这时李阅兵法官看到此情后,帮老人代签了名,(有当事人事实证明)随后执行局的法警五个人拥到队长身上,你推他拉的把队长及队长的老婆一起强行弄到执行局的铁囚笼里关了起来并强迫签字。(同意要地配合执行任务)。在强行拖拉过程中,把队长的老婆的皮鞋扯烂,并把胳膊扭伤。在场的村民极度的反感,并责问我们的案子正在审理中也没有结论,你们凭什么执行要地?他们回答说:“我们是执行法院副院长的李孔峰的命令,我们不管案子的结果”同时执行人员还在我村张贴执行通告令,并有法院的公章及法院院长的章(王建国)
请问你们不管案子审理的结果如何就来执行,如果执行错怎么办?你们如何去处理?由谁来负责,是谁给你们的跨法度、超法序、超法规的出格权利?还是别有用心的人挂了王院长的名,驾名来捉弄农民?威胁农民?同时在4月20日让李文超耙农民的地膜,也派人配合李文超抢地,(派出所来人处理作证)。
执行庭支持李文超打压我队村民,是有意的扰乱社会秩序及村民的团结,使其乱中抢地,他们这种行为是知法犯法,在当今的社会全体村民绝不会容忍的,我们向本院诉求解除合同是第一次第一份的案子。可没有开庭后作出结论后就派执行局执行判决令,在审理案子的中途就执行这是什么法律规定的条例?有什么法律依据?有这种法律规定的程序吗?你们一边开庭审理一边执行局派法警执行你院的判决令,你们这不就是边讲礼貌边打人吗?你们为了达到所要的目的,来攻防兼备,文武并进?在解除合同本案中我们呈上去的案件所有有关事实证明,一直没有得到你们的作为证据参考,同时你们从没提一字一句,有关合同法及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条例的规定。而是只听李文超一面之词东拉西扯来引岐误证,李文超说什么你院听什么?我们认为你们不可能理解不了这个案子的简单道理吧,你们这叫揣着明白装糊涂,为什么李文超提出七差八故的借口,当做一件不能解除合同的唯一合法的理由。而把李文超毁林违约,不履行合同致使合同不能实现目的的并且已经超过使用期的无效合同。而你们强词夺理的说李文超履行了合同,你们这种歪证曲法颠倒黑白的行为损害了一名法官的应有的基本正直形象。
法官同志:你们提出要求让我们继续履行合同,你们是依照什么法律,什么合同法所法规定的条例?请问你们办案的公平何在?合理哪有?法律在何人之手?
你们为什么办案不按事实作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而是别有用心的来隐瞒事实达到串案目的,歪曲真理,欺骗老百姓,为你们和李文超两方的私人利益不择手段,混肴是非,来百般刁难,设法阻挠致使解除合同一案,一拖再拖,至今未能得到公正、合理、 合法解决。
李文超得到法院个别人的支持及执行庭的实际行动配合,洋洋得意的、理直气壮的大放狂言,(我法院有人,我也有钱,我拿50万元钱打官司,你们别想赢,这地永远是我姓李的,你们不信就走着瞧,近日法院就来捕人),事实果不其然,没过几日执行庭下来执行要地,我们三年的解除合同案至今还是没有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这也证实了李文超的话是真实的。
但村民听到这话后不但没有放弃要地的决心,反而更增强了全体村民打官司的坚定信心,当即自动组织、互相转告到队里开会,人人表决心,签名画押,坚决表示再不让李文超种树地一天,一直把官司打到最后一分钟,达到合情、合理、公正、公平、合法的解除合同,得到公平正义的对待。我们有信心、有耐心、有决心、总会得到如今社会包青天的公正廉明的合法的平等的心服口服的定论。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隆兴昌镇永星村四社全体村民
法定人:雷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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