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头顶再多光环的“政治明星”,他的行为也必须界定在法律框架内,岂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同理,即便某人被他人称之为“政治毒瘤”,如果没有令人信服、经得起法律检验、历史拷问的犯罪证据,执法者也不可假法律之名戕害于他!这,应该是法治社会的底线。
近期,一桩十年前发生在湖南娄底的“颜跃明受贿案”,再遭媒体质疑,专家发声,网络呼声不断, 舆情再掀“颜案”冤情 ,这“颜案”究竟是咎由自取,还是栽赃陷害?谁在让法律蒙羞? 本文再探娄底“颜跃明案”内幕。
曾提“罢免市长案”的人大代表
颜跃明,湖南娄底市人,被立案前是湖南省娄底市商务局党组成员、兼娄底市不良资产处置办主任。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他以一个普通工人的身份,力主改革,将一家连年亏损的皮革厂经营得红红火火,并步入全国先进企业行列.藉此获得“改革勇士”、“新长征突击手”、“全国优秀青年厂长”等荣誉,并多次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接见,从此一步踏入官场。客观而言,颜跃明曾是对国家、社会、人民有过卓越贡献的人。
1992年,他在当年的娄底市人大会议上,领衔提出了建国以来的首起“罢免市长案”。结果市长没罢免成,反被“公、检、法”联合专案组关押214天,受尽折磨,最后无罪释放。《中国青年报》记者卢跃刚以长篇报告文学《以人民的名义》和《法制日报》社记者赵翔、陈建国、刘桂明以《一个人大代表的自由备忘录》,详细记录了那场发生在中国基层的政治风波,为他在中国政治史上留下了特别的位置,并催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出台。
此后的十几年里,他无非是以正科级“财委主任”、副处级“蔬菜局长”这样远离权势的职位出现在娄底官场。当然,他还有另外一个身份,那就是省、市人大代表。正因如此身份,才注定了颜跃明独特的“侠客”个性,使他麻烦不断。
当事人:人为炮制特大冤案
当地一位熟悉颜跃明的人这样描述他:他是一个不畏强权、凡事认死理的人,遇事喜欢出头、好打炮不平,在他身上,有一种浓厚的“侠客情怀”,看到不平事,他敢于多管闲事,讲公道话;遇到坏人坏事,敢于质疑,勇于直面对抗,求个公道正义!按说,他这种个性用现在的话来说应该属于“正能量”。但却与他副处级干部以及省、市人大代表的身份似乎格格不入,或许,这就是他遭人忌恨的主要原因。
而卢跃刚则在《以人民的名义》一文中这样分析他:“我对他的未来有着莫名的忧虑。他身上有一种理想主义与狂热的不稳定性相糅杂的东西,有一种时代深深植入骨髓中的悲剧因素,将来可能发生什么,实在难以预料。”
现在看来,卢跃刚真是一语成谶!
时至2006年,颜跃明被抓捕后,在某些别有用心人士的大肆造谣渲染下,关于颜跃明的各种传闻,在娄底不胫而走,有人传他贪污受贿一两千万;还有人传他是娄底的“黑老大”,是娄底当年几起爆炸案的主谋;个别媒体更是大肆传播颜的“桃色新闻”,有板有眼如同亲见般描述他如何敞开办公室大门猥亵女下属;更有曾担任娄底市委副书记、后在2006年任湖南省高院副院长的胡旭曦在接受《南风窗》记者采访时说“颜案”为“政治毒瘤”!
对于当年的这些传闻,颜跃明始终认为这是有人在处心积虑“在政治上搞臭我,在人格上丑化我”而采取的卑劣手段。与颜的说法遥相呼应、耐人寻味的是:颜跃明当年的一位女下属刘蕾,也就是在颜判刑后,由公安专案组主导并在《三湘都市报》、《长沙电视台政法频道》上大肆渲染被颜奸污的刘蕾(媒体上化名刘蕊)。为此,受害人刘蕾后来含着愤怒的眼泪在天涯网发帖《我是怎样被公安专案组吴干呈威逼“被强奸”的?》一文,强烈控诉娄底公安专案组成员吴干呈等人的不齿行为。
刘蕾还在一份申诉材料上陈述称:当年娄底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吴干呈等专案组人员,在我没有任何违法违纪情况下,就把我抓捕关进看守所,对我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强迫我承认自己曾被颜跃明强奸!吴干呈要我写清楚在哪个宾馆,甚至要求写出每一个动作。吴干呈等专案组人员这种卑鄙的手段,使我的人格尊严受到侮辱,名誉精神备受摧残!
据后来查明的事实证明:颜跃明既没有贪污受贿一两千万,更不是娄底制造爆炸案的“黑老大”。
据娄底当地一些不愿透露姓名的老干部及政法系统的资深人士说:强奸、霸占女下属仅仅是公安专案组先用“桃色新闻”妖魔化颜跃明的手段而已,以此达到吓住那些同情并想帮助颜跃明的人和堵住社会公众嘴巴之目的。使颜跃明长期背上道德的黑锅!知情人说:这是“颜案”专案组故意整人的惯用伎俩。
尽管如此, 2006年11月3日,娄底市新化县人民法院,被《中国律师》杂志称之为以“一次超常规的审判”,以受贿、挪用公款、妨碍作证、隐匿会计凭证罪,判处颜跃明有期徒刑13年!
这个判决一出来,舆论哗然,《中国律师》杂志第一时间发声质疑:“证人不到庭质证,难以确认其证言的真实性!录像资料固然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证据形式,但一次录像不足为凭,提交法院做为证据使用的应是全程录像。无论如何,本案从审理形式、审理时间看,都是一次超乎寻常的审理。”
而在颜跃明及其家人看来,这样的判决是荒唐的,是践踏法律的,是有人挟私报复栽赃陷害的结果。
从此,颜跃明及此案涉及的另外几位当事人,申诉、控告不断……
颜跃明妻子周继莲在一份申诉材料上写道——
这是一起真实而又离奇的案子
这是一起超乎寻常而又令人思索的案子
这是一起不能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来审视的案子
这是一起将震惊全国的执法人员栽赃制造的特大冤案
证人: 暴力提取伪证 制造“颜案”冤狱
2005年11月28日上午,颜跃明在上班途中被办案人员押进一辆三菱吉普车里后失踪,后被关进看守所,随后被化名全省“漫游”,先后辗转四个看守所。而在此前一天,也就是2005年11月27日,颜跃明曾经的下属,当年任娄底市双星拍卖公司经理的曾盾,也在珠海“落网”。
说起当年的往事,证人曾盾不胜唏嘘。他说:我身处一个“政法之家”,父亲、弟弟都是检察官,妹妹是法官,而我自己当年也考取了法学博士,当时我给自己的人生规划是再去念几年书,然后努力成为拍卖行业的专家。但因为“颜跃明案”,把这一切都改变了……
“我被抓后,办案人员对我实施了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那段经历,或许是我这一辈子无法摆脱的噩梦,至今还经常在恶梦中惊醒。他们的暴行,不仅仅是突破了法律的底线,更是突破了人伦的底线。在我没有向颜跃明行贿一分钱的情况下,强迫我编造谎言,使我多次休克,要我栽赃向颜跃明行贿了几十万元人民币。”
据曾盾说,在审查期间,因为办案人员残暴的刑讯逼供,他感觉自己难以活着走出看守所,曾经用血写下了遗书。
曾盾之所以卷入“颜案”,就因为他曾是颜任财办主任时,担任市财办劳动服务公司经理。其实市财办胜达装饰公司是和市财办劳动服务公司合署办公的国有企业,曾盾也是国家干部,不是私营企业老板。这均有《干部调动通知》、娄底市“财办”相关文件等佐证。市财办胜达装饰公司和市财办劳动服务公司有国有企业专门的财务人员记帐和审计监督,财务帐目清楚,没有向他人行贿的资金来源和相关证据。
曾盾说:“胜达装饰公司运营近六年时间,所赚取的利润不多,仅够用来维持公司的运转,哪还有什么钱向颜跃明行贿呢?再则装饰公司做为一个国有企业,我有必要向颜行贿吗?”
另据知情人在还原颜跃明被抓后的娄底社会情况时说,当时公安“专案组”展开了声势浩大的抓捕行动,在颜被抓当天,仅颜跃明的亲属就被抓14人。此后,又传讯了100多名和颜有过“瓜葛”的干部、群众,很长一段时间内, 在娄底城区的天空常听到警笛长鸣!令娄底人谈颜色变。
如今在颜跃明及其亲属以及所涉及“颜案”的其他当事人的控告、申诉材料中,都反映了同样一个细节,即当事人被抓后,“专案组”办案人员都通过刑讯逼供的手段要求他们交代和颜跃明有关的罪行。
娄底市公安局退休干警邬定秋,和颜跃明同一天被抓。邬定秋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因为十余年前和颜跃明妹妹颜小平的一起民间借贷(这是法院认定的民间借贷案,因为邬定秋被判刑回家后,于2007年6月18日向娄底市娄星区法院做了起诉,最终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由颜小平归还邬余款4万元,利息1万元),而构成了他的“行贿罪”,最后获刑。这也就是颜跃明受贿罪的主要罪行。
邬在控告材料中写道: ……“2006年3月12日至22日,娄底市公安局“专案组”成员9人(七男两女),对我进行了为期九天十夜的突击审讯,他们几天几夜实行车轮战术,要我站立,不准坐,不准睡觉……我一直抗辩,被折磨9天,实在坚持不住,为了活命,也为了家人不受牵连,我只得按照他们的要求作了口供并录像录音,写了所谓的交代材料。”
办案人员要邬定秋承认自己向颜跃明行贿,邬至今都觉得不可思议!他说:在十几年前颜跃明在职时,我和朋友承包了颜任职单位的下属单位一个工程项目,按国家的预算可以算到500多万元. 在工程款结算时,又通过了娄底审计局的审计为350多万,但事后颜跃明毫不留情地又砍掉了180多万的工程款,仅预算的1/3。想想看,如果颜跃明曾经收受过我的贿赂,他还敢砍掉我即将到手的工程款吗?我所说的这个事情,并非是为自己或是颜跃明开脱,这个事情,只要到娄底市审计局就可查到相关依据的!
期待:从“颜案”证据探寻真相
2006年11月27日,新化县人民法院以“受贿”15.8万元,挪用公款5万元,及妨碍作证罪、藏匿会计凭证罪、数罪并罚,判处颜跃明有期徒刑13年。2007年5月19日,在颜跃明进行上诉的情况下,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法槌虽已落下,然而质疑之声不绝于耳,申诉、控告之人络绎于途。
就颜跃明所涉四宗罪而言,颜跃明本人及其律师成玉辉已经收集了大量证据,证明颜跃明无罪。
而令社会最关注的是:执法人员在查办颜跃明案时,究竟有无暴力取证刑讯逼供行为?
曾有最高检察院领导指出: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特别是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行为,严重侵犯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因素。
几千年的中国刑法史,靠刑讯逼供定罪科刑,从酷吏周兴、来俊臣,到“文化大革命”的专案组,莫不如此。制造了多少杨乃武与小白菜式的悲剧人物! 制造了多少无辜屈死的窦娥冤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严禁刑讯逼供,取得很大的进步! 在审判程序中彻底禁绝了刑讯逼供,但在诉前刑事侦查阶段,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违法行为,仍然存在着!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存在,是法治的耻辱,更是冤假错案屡禁不止的根源。
颜跃明被判刑入狱半年以后,于2007年12月,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受湖南省宇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邀请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顾问曹子丹,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原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张宰陶,北京大学法学院理事、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副主任、周芝华教授等人在北京为颜跃明受贿、挪用公款等一案进行了专家论证,与会专家认真审阅了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2006)第210号(起诉书),新化县人民法院(2006)第242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第27号和(2007)第25号(刑事裁定书)以及颜跃明的申诉书,律师的无罪辩护词,以及庭审笔录和有关证人证言,证据材料,审阅了录音录像资料后,作出了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明确指出:“颜跃明案在负责侦查的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重大嫌疑。因此,法院以此为依据认定颜跃明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必要重新启动司法程序查清事实,核实证据……以便消除不良影响,防止错案的发生。”
《法律意见书》指出:“颜跃明案件即使查证不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情况也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颜跃明犯罪的主要证据是证人证言。依照我国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是,本案主要证人周继莲、颜小平在庭审质证时的证言与其在侦查时的证言完全相反,法院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在庭审的证言和侦查时的证言哪个是真哪个是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证据原则是在无法证实证人证言真伪时,任何证人证言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另外,本案的主要证人同案犯罪嫌疑人邬定秋、张述红、曾盾等本应同案审理,参与庭审,当庭提供证言并经质证查实,而有关司法机关却蓄意分案审理,不允许他们出庭作证。其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提供的证言虽然在庭审质证时宣读过,但由于其他当事人持相反的证言,也不能查实哪是真哪是假,特别是这些证言在分案审理时或者在律师调查时,都推翻了在公安机关侦查时的证言,又都作了颜跃明无罪的证言,使这些证人证言无法核实,不能确认其真伪,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图为曾盾没有向颜跃明行贿七万元的书面说明一
图为曾盾没有向颜跃明行贿七万元的书面说明二
图为《中国律师》杂志2006年第10期对颜跃明案件的报道
图为《中国律师》杂志2006年第10期对颜跃明案件的报道(二)
图为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法律意见书》一
图为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法律意见书》二
图为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法律意见书》三
图为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法律意见书》四
图为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法律意见书》五
呼吁:以法律的名义还“颜案”清白
颜跃明案的辩护人——原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现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的成玉辉律师说:自颜跃明被立案后,我一直担任他的辩护律师,从十年前到现在,他所列举的事实,一直没变,经得起推敲。“专案组”的执法人员,煞费苦心取得的所谓的证据链,看起来似乎无懈可击,其实,这些证据,大都涉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获得的,而且,“颜案”在程序上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法庭对当事人提出的大量反证不去调查、核实。这样的判决,能令人信服吗?
著名的反腐专家, 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原高级检察官唐立山在谈及“颜跃明案”时说:“以我多年的办案经验以及法学知识来判断,我认为这个案子疑点太多,因我接触的贪腐案子比较多,行贿案有两个问题至关重要:一是作案动机;二是赃款的来源与去向。就“颜跃明案”中曾盾向颜行贿7万元一事来说,这两点都不具备;首先,曾盾做为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他没有为了揽工程而向颜行贿的必要,其次, 行贿赃款的来源与去向办案人员根本没有去查。”
唐立山坦言:“在我做检察官的职业生涯中,平反了不少冤假错案。这说明什么?这说明我们党的伟大,我们的党有着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如果我们都遵循党的一贯的“有反必肃、有错必究”的原则去做,我们的社会不就更加和谐了么! 颜跃明案既然有这么多的疑点,有关部门就应该重启司法调查,以正视听。如果对一桩疑似冤案采取不闻不问,推托搪塞的态度,势必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影响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这样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颜跃明本人表示: 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中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因此,我始终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从年富力强的51岁被关押,如今出狱已年过花甲,但我绝不会背着这些不清不白的罪名离开人世,申诉之路虽然漫长,但我会一直走下去!直到还我清白为止……(作者:谢平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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