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美协会员“鸣冤”十年 献墨检察长求“青天”
发布时间:2016-04-25 08:18:05   来源:法制与社会   评论

引语:铺开一张宣纸,仔细地画上格子,镇纸、洗笔、研墨,书案前的樊训文小心翼翼地做着这些每天都已习惯的动作,直至准备停当,他慢慢的提起笔,写下了第一行字:“刘华检察长如晤”。

这是写给江苏省检察院刘华检察长的一封“求助信”,也是身为盐城市美协会员的樊训文眼中最重要的一幅书法作品。在平日里,2个小时便能完成的235个字的小楷,而今天,他却足足写了4个多小时!提笔收笔的交替间,仿佛想把十年来的无限委屈和痛苦都倾诉其中。当这副寄托一洗沉冤厚望的奇特“作品”终成,他的内心却充满了无奈、纠结甚至痛苦,“书法本是用来修身养性,陶冶情操的,如不是真的走投无路,我也断然不会用这样的方式来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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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美协会员“鸣冤”十年献墨江苏检察长)

“鸣冤”:只因司法有错不纠

樊训文所说的“走投无路”并不难理解。十年前,他是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扶贫办的副主任兼会计,用他书信里的话说,“不想天降横祸,滨海检察机关隐匿账册和会计身份,枉法办案,虽各项支出均有凭证,仍无端诬陷(我)受贿三万余元。”

十年来,为了洗脱自己的罪名,樊训文想尽了一切办法,也饱尝了10年维权不易的艰辛。他告诉记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三次受理了他的申诉,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三次或发回,或指定审理。但是,令人费解的是,省高院始终未做改判,即便是有关承办人员坦然承认“案件确实存在重大瑕疵”也依然不能翻盘。

答案也最终在这名承办人员身上得到答复。这名承办人员也许最后实在受不了樊训文一次又一次的“纠缠”,最后干脆直接告诉他,如果我们翻案,那同级机关的颜面又何存?言下之意,在个人权益和机关面子之间,我们只能要“面子”!这个答案在随后又一次次得到了验证:樊训文寄往最高院、最高检、政法委的材料和信件也都石沉大海,无人回应。

但这个视个人名誉为生命的艺术家没有放弃,他近乎倔强地开始了又一次的努力:寄书江苏省检察院新上任的刘华检察长,盼望沉冤昭雪。“十年来,想到自己无端成为一个刺面纹身的罪犯,我没有睡过一个好觉,难道法律的公正无法在我身上实现么?”说到这,樊训文语带哽咽。“垂怜我等蒙冤之人,查清事实,去法治之蒙尘,常见青天白日。”经历了10年煎熬的他,又一次升起了颤抖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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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训文献墨寄快递于江苏刘华检察长)

证据:竟来自刑讯逼供?

2006年3月17日,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对时任滨海县扶贫办副主任的樊训文进行了监视居住,后羁押于检察院讯问室;同年4月樊训文被刑事拘留;5月14日上午释放,下午又被带至检察院;7月8日,滨海县检察院再次实施刑事拘留,17日逮捕。

滨海县检察院指控:樊训文在任扶贫办副主任期间,于2002年12月至2005年2月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单独或合伙他人先后15次收受他人送的人民币69003元,个人实得59003元。据此,检察院认定樊训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2006年11月16日,滨海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樊训文2002年12月至2005年2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1次单独或合伙索取或收受他人送的人民币37503元,个人实得27503元,依法判决樊训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面对突如其来的罪名,樊训文自然不服,他随后上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月4日,盐城中院裁定,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滨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滨海法院重新审判。2007年4月10日,滨海县人民法院再次判决,判决书称,维持原判,判处樊训文犯受贿罪,有期徒刑三年。樊训文再次不服,又一次上诉至盐城中院。盐城中院随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樊训文提供的历次判决书不难看出,法院判决所采纳的证据全部为樊训文和证人的口供。对此,樊训文表示,自己的口供完全是在侦查阶段被刑讯逼供而被迫签字的。他告诉记者,“我在先后两次为期4个月的监视居住期间,被他们24小时不间断的轮番询问,吊、拷、冻、饿、跪、不准睡觉等手段无所不用其极。”樊训文同时告诉记者,2006年3月17日起,滨海县检察院先后对樊训文办公室、家里进行了搜查,并将1998年至2005年期间的收支帐据及账本全部搜走,但并没有依法出具扣押清单。“在任职副主任期间,我也是扶贫办的会计,所有的收入和支出全部有账可查,指认我受贿的金额也是有账可查的,但检察院却刻意隐瞒了我的会计身份和账册,只靠口供便定了罪。这些都有庭审笔录为证。”而作为关键证据的账册及其本人的会计身份,却被司法机关在此后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意无意的选择性“遗忘”甚至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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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中院发回滨海法院重审裁定书)

检方:为护面子“死不纠错”

从此,樊训文走上了漫漫的申冤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樊训文的申诉材料后,指定连云港中院复查。连云港中院经复查向江苏省高院出具意见函,建议再审。后江苏省高院将案件发回盐城中院要求复查。

2009年11月11日,盐城中院经再次复查后出具通知书。通知书承认了樊训文在扶贫办的会计身份,但提出,“经连云港永安会计事务所对账目进行审计发现,账册支出大于收入160余万元,收支明显不符,收入支出未见底,账目不清,指控的3万余元理应在你经手的账上有明确的收支反映,但得不到审计结论的证实”。据此,盐城中院再次裁定维持原判决。

“收入支出未见底,这本身就说明问题,当时同在扶贫办的同事均作证,每年的账全是平的,这就说明检察院在起诉阶段刻意隐瞒了2003年至2005年的账册,从而导致收入支出未见底。事实上,所有我经手的支出和收入都是登记在账的,是公务行为。两审法院在账册根本没有查清的基础上就判决我受贿,显然是不公平的。”樊训文如此表示。

这在江苏省高院第二次受理樊训文的申诉后出具的省高院(2010)苏刑监字第37号函中也得到了体现。该院出具给盐城中院的函中就明确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提出复查认定申诉人有罪证据是否具有排他性、查证是否属实、造成支出大于收入161万元的原因、申诉人所受3万余元没有用于公务支出的证据何在等几大问题,并要求盐城中院再次复查。

省高院的答复让樊训文看到了洗脱罪名的曙光,他以为这下自己终于可以洗去罪名,还自己一个清白之身了。但他再次没有想到,盐城中院在并未查清以上事实的基础上,再次轻率地做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2013年,樊训文第三次申诉到省高院,却收到了一纸驳回申诉的裁定。

一心为证清白的樊训文走上了最后一道法律救赎途径:申诉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省高检在受理了他的申诉后指定南通检察院复查。在复查过程中,南通检察院控申处的承办人在了解过案情后明确向樊训文表示,“案件确实存在重大瑕疵”。但他同时告诉樊训文,“由于每年各地检察机关交叉办案很多,现在我们推翻了盐城的案件,那我们的案件到了盐城也不好办。”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樊训文向记者提供了当时的谈话录音。

正是为此,南通检察院先后两次下达裁定,但樊训文均以拒收表示抗议。“如果案件在江苏得不到解决,为了洗脱我的冤屈,我将继续到最高检最高院讨个说法,直到看到司法公正曙光的那一天!”至此,就发生了本新闻开头的一幕:通过书法直呈省高检检察长,曲意表达10年沉冤。

记者后记: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曾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平反冤假错案,要有错必纠。不能为了政法单位的颜面,放着明明是处理不当的案子不管。司法为民,判错了,我们就要改!习总书记也多次明确要求,“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而在本案件中,我们看到的却是司法公正的一次又一次地被亵渎,看到的是“护面子”的陈腐思想对司法公正的一次又一次的伤害,看到的是司法机关有错不纠对司法机关公信力的一次又一次的打击,看到的是社会群众对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一次又一次的愤慨和失望。而更可怕的是,如果我们仅仅是为了维护我们那层所谓的面子,而置社会正义于不顾,置法律的庄严于不顾,置社会秩序于不顾,置公民合法权益于不顾,恐怕司法公正也好,法律威严也罢,都将遁于无形!不仅如此,我们更忧心忡忡的是:当司法机关的社会公信力这样一次又一次的被抛弃后,这个社会,还怎么正常运转下去?!

对此事的进展情况,我们将继续跟踪报道!

原文链接:http://qingdao.news.163.com/16/0425/10/BLG8VVQE034815S9.html

责任编辑: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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