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志伟文)日前,收到一封企业举报信。一看就是媒体多次报道的烟台思可达乌龙征地案(可百度:【重磅】华润烟台“抢地”遭诉讼 ;烟台乌龙征地案:土地被开发 主人被遗忘?;烟台民企土地权益纠纷案有望化解;烟台思可达土地征收案研讨会等媒体报道)。
现在又有新进展、新状况啦,来信中说到,虽然通过依法复议和诉讼,在地方法院“(2014)芝行初字第19号”已经做出了一审撤消了莱山区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政府方面有部分人以要担责为由,怕问责,仍以极强硬甚至恐吓的态度试图通过要求上一级法院调解解决问题,而给出的所谓调解条件仍然是原《补偿决定》中显失公平的价格数目!
法院的行政判决书撤销烟莱政补(2013)1号
与此同时,开发商依旧侵占、围堵和施工!!并准备全面进行市场销售(包括占压举报人土地上建成的1号商住楼),
在这里笔者有疑问想问:
且不说行政案件是否适用调解程序?政府有关人员试图通过要求,是否有妨碍司法之嫌?
所谓调解条件,任选用不合理不合法显失公平的原条件,是否有欺压之嫌针?
对补偿条例的三种补偿手段,置换、安置和货币补偿,能否转换思路多渠道解决,现政府部门行为体现“懒政”思想,难道政府就没有其他选择?
明知占压他人土地,形成纠纷,开发商还依旧销售,这是在埋地雷,是试图把违法风险转移给买房子的老百姓!
笔者分析:
时至今日,政府方面怕担责,其实质原因是政府有关人员的“懒政”,视法律为儿戏,违规违法,不作为,乱作为造成的!
翻阅有关反映材料与证据显示(下列文中所列事实和依据,已经获得法院的庭审支持确认),当年的政府对企业是十分支持的。1992年,当年就批准了企业中试基地的建设方案、计划立项和规划。
1995年一期建筑项目正式许可开工,1996年7000多平米的思可达科研楼,和二期后续项目地块的水、电、管网和相应楼座的基础桩等基础性配套工程就顺利竣工。
当企业请求二期项目开工建设时,政府以“该地段可能有一条规划路通过,待规划路确定后再说”的理由,暂停了对后续项目开工许可的审批。
这一停就等了近两年,1998年企业再次申报续建,政府又答复称“莱山区总体规划还要做大调整,你们再等等”…,上述政府答复都是有文字书面依据的,企业也就只能等。
新路已修通了,政府的再调整也已完成了,企业认为这回应该解决问题了!就二期续建申批和市政修路等占用的中试基地土地面积补偿之事,一并向萊山区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
2004年底该区政府在其《关于对烟台高新区思可达中试基地公司有关问题回复函》中称:“为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区政府已多次书面向市政府反映,目前,市政府已同意对该问题进行研究,近期将有明确答复。”
然而,让举报企业没有想到,久久等来的政府答复却是“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已过期,与烟台市整体城市设计不符,重新编制后再报‘三会’研究”,又是遥遥无期,这样许多发展项目和机会,最终却因政府官员那双“看不见的手”被迫流产。
就在这十几年的时间里,企业年年改图纸,年年报审批,光设计费的花费就够多,但政府总是轻易地以这样那样的“理由”拒绝不批。就这样到2012年,一个新建项目就收到莱山区政府《劳动技校片非住宅旧诚拆迁补偿方案》通知,
当项目企业认为政府以〝旧城改造〞名义拆迁其依法新建的科研楼不能接受,而提出书面异议。
然而,政府方面在对《异议》不仅没有任何答复,也没有依法进行相关程序的情况下,便于同年11月,任性地以旧城改造为名对项目企业又下发了烟莱政征[2012]2号《房屋征收拆迁决定》。
而且,这个《决定》在事前未查清房屋产权,未确认土地权属等相关必要法律程序和要件缺失情况下,错误地(笔者理解为故意)将企业基地公司所属的二期在建用地,作为项目企业公司的剩余土地,并单方面决定卖给华润置业(烟台)分公司。
举报信中企业认为,高标准建设的科研大楼才十几年,与一路相隔的市政府大楼同期建设、同年投入使用的,怎么是旧城?
那么市政府大楼是否也该作为旧城拆掉呢?!更何况我基地二期项目用地是政府一直未让建设,又那里来的“旧城"?
退一万步,如果政府认为该地块确需改造升级,为什么拒绝我们按新规划调整后方案的建设?
政府将企业权属土地故意当作另一家企业的土地予以非法再转卖,如此恶作剧式的行政,政府公信、诚信都不要了吗!?
更离谱的是2013年5月8曰,在任何一方都不知情,没有同意过委托任何评诂公司的情况下,莱山区改府又莫名下了个《思可达房地产评诂报告书》由政府单方选定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法院审理查明,区域内共六家企业,有三家不同意,政府以已征得多数同意以混过法定程序),“懒政”的思想又犯,就算是实质正义,你该有的程序还是要。
更荒唐的是所谓评诂给的价格是:对举报企业40多亩在建土地的补偿价值仅一千万元(其单位价格,不足已征购连边地块土地价格的二十分之一!)从开发商获知政府当时已预收到开发商先期付款四个多亿)。举报企业不得为为此诉讼,地方国土部门还专为举报企业出据了土地登记“权属证明书”。
开发商及其施工方的侵占、断水、断电、断路、挖掘,被举报企业在山东省高院民事诉讼立案,开发商试图用诉讼标的不够,请求变更管辖地,但铁的事实和证据表明,开发商及其施工方的侵权成立,被山东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95号”驳回,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就在开发商主动与举报企业协商解决纠纷时,政府却依旧竭力阻止。
笔者认为,以上种种事实表明,政府有关人员成在乱作为、不作为和侵害企业权益的行为。需要借中央英明的〝回头看〞的时机,对巡查过的地方要适时杀个〝回马枪〞。
当前“有权必有责,有错必问责”已渐成共识。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指出,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
给企业造成损失,干预司法,违法行政,造成后果,一定要问责,地方官员就怕问责,如果出了问题,一味装糊涂,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问责不严、问责不力、问责缺失,制度就成了不带电的“高压线”。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问责是起点不是终点。要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形成倒逼,对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如果不问责,对官员的乱作为、不作为和侵害企业权益的行为,就无法形成威慑力,不仅纵容了权力滥用的侥幸心理,更对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造成极大损害。
我们拭目以待!
(郭志伟,智库专家,政策法律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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