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车祸致一死一伤,处理结果疑云重重
发布时间:2016-03-11 15:55:19   来源:中国视点网   评论

“车祸致一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两天后,在太平间采集死者血样化验,血酒精测定结果为107.67,醉驾了。死者生前从来都不喝酒的,家属申请要求重新化验死者血酒精度,竟然遭到交警大队长无理拒绝,后经复核才把醉驾删除,但这并没有改变死者承担主要责任的结果。”死者家属尹小姐说,死者王福卿一生从不喝酒,为什么血检时会有这么高的酒精度呢?既然最后否定了死者王福卿不是醉驾,是不是事故另一当事人蒋智清有醉驾的可能呢?这起交通事故处理结果疑点太多,显失客观公正。

一场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

2015年10月9日,上午8点许,桂林市全州县白宝乡北山村委坪福村村民王福卿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搭载妻子唐春秀前往湖南永州市大庆坪乡娘家做工,当行至大庆坪乡6KM+200M处路段时,与对向行驶车牌号为湘MOJF19轻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驾驶人王福卿当场死亡,唐春秀身受重伤,两车均有不同程度损坏。据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称,湘MOJF19货车驾驶员蒋智清为全州县东山乡竹坞村委土溪村人,车祸发生后无恙。

据附近目击村民介绍,该事故发生后,有人报了警,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当日上午10点许赶到交通事故发生现场。当时,蔣智清已将伤者唐春秀送往全州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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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碰谁又不在道路中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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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结论

从不饮酒的死者成了“醉驾”?

死者家属尹女士(电话:18778313906)说,全州县交警大队从事故现场返回全州县人民医院大概是11:30,并对蔣智清进行血样采集,将血样送桂林第一八一医院进行血酒精浓度化验,而对死者王福卿的血样采集是在事故发生两天后的太平间采集的。但两份血酒精浓度检测报告于10月12日同时得出结论:蔣智清为0,王福卿为107.67。

10月16日,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才叫死者家属到县交警大队拿血酒精浓度检测报告,家属得知死者王福卿“醉驾”后,便向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赵泽富书面提出重新检测死者王福卿的血酒精浓度时,遭到赵大队长的无理拒绝。

事故发生后的第21天,即2015年10月30日,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5】第170号)称:王福卿无证醉驾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没有减速靠右行驶,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未戴安全帽上路,扩大了事故的损害结果,承担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蔣智清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之一,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唐秀春系乘员,无导致事故的违法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对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死者王福卿“醉驾”这一结果,死者王福卿家属表示强烈不满和莫名其妙,因为其家属、亲朋甚至包括认识王福卿的人都知道他从来不喝酒的,根本不会存在醉酒驾车这样的事。

11月2日,死者王福卿侄儿王海明带着乡亲们“画押”的证明“王福卿从不喝酒”的材料,以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2015】第17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调查程序违法,责任划分有失公允为由,向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

12月9日,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复核审查,认为该交通事故存在部分事实不清,案件调查违反程序规定,责令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重新调查(桂公交复字【2015】第0111号)。

12月30日,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全公交重认字【2015】第005号)。这份重新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与第一次作出的,最大的不同就是删除了王福卿“醉驾”两字,其他文字表述基本相同,最终也是认定死者王福卿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处理结果疑云重重谁担责?

针对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两次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者家属均不认同,其一,死者王福卿从不喝酒,为什么会检测出“醉驾”的结果?既然第一次认定王福卿“醉驾”,重新认定后为什么王福卿又没有“醉驾”了,还要承担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人?“醉驾”是谁搞错了,是采集血样的送检医生蒋奇峰,还是桂林第一八一医院检验医生?其二,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两次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什么都是交警吴小兵和闫晓赫两位交警,重新调查难道不适用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

桂林一八一医院称,检测血液标本按规定只保留15日,对检测报告有异议的,可在7日内提出,但时隔至今已无法复查。而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赵泽富大队长回应两次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什么都是交警吴小兵和闫晓赫的原因,是因为吴小兵和闫晓赫自始都是负责处理该交通事故的警察,他俩最熟悉情况,所以重新复核调查仍由他俩负责调查最合适。

除上述所疑似有问题外,法律专家一致认为,本交通事故处理结果还存在程序违法,一是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两次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2015】第17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血酒精浓度检测得出结论的5日内,即10月17日内作出的;【2015】第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的桂公交复字【2015】第0111号复核结论10日内作出,即在12月19日内制作完成,但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作出的时间上分别延迟了13日和11日。二是对死者王福卿和当事人蔣智清的血液采集上,应该当天同时采集,为什么要等到死者在太平间里躺了两天,身体僵硬了才采集?三是由于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2015】第17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延迟了13日,导致无法核查死者王福卿和当事人蔣智清的血样,造成“醉驾成谜”,应该由谁负责。四是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警察从没向当事人之一、死者妻子唐春秀调查了解过本事故发生的前因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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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有“醉驾”二字,第二份则删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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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后两份交通事故认定书都出自姓名完全相同的两个交警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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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交通事故当事人为什么不同时采集血样呢?

据死者家属介绍,事故发生后,蔣智清与他们在私聊间,曾承认在朋友家里吃过早饭,当地早上请客有饮酒的习俗,这应不排除蔣有饮酒的嫌疑。

作为死者家属的尹女士(电话:18778313906)说,事故发生后,致唐春秀住院80多天,医疗费用颇巨;而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蔣智清只支付了死者王福卿2.5万元安葬费,唐春秀住院医疗费1.3万元。

时下,死者王福卿还有4个未成年的孩子及80多岁的父亲需要抚养,希请有关部门对这次交通事故给与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记者莫亦均)

责任编辑: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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