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9日,范先生向媒体实名举报了“温州市公安局督察政委李小华等人干扰司法办案并包庇他人逃避刑事责任涉嫌违法、违纪、渎职、腐败”的问题。经举报后短短10余天,全国就有100多家媒体相继报道了此事,仅“天涯论坛”一处,就有1000多万人次的浏览与回复,其影响之大可见一斑。
相关报道引起浙江省公安厅、温州市公安局的高度重视,温州市公安局于2016年1月31日指示温州市公安法制支队和经侦支队,对开发区公安分局原先作出的《王秋麟、王大伟等人诈骗案》《王秋麟、黄爱花等人虚假诉讼诈骗案》的不予立案理由和依据,以及原先审查和初查的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原先开发区公安分局的作出的不予立案的理由以及依据及审查、初查的情况存在严重问题。温州市公安局要求相关单位重新启动核实案件的有关情况,并进行重新审查后将有关结果汇报给温州市公安局。
说起温州市这件牵扯几年无果的案件,还得从2010年说起,举报人范先生于2010年被王秋麟、王大伟等人以投资的名义骗取了1335万元;而后王秋麟等人又以被消防部门强制查封的厂房,让其妻、儿作为原告代表,王秋麟代表晶德公司作为被告,进行夫妻间的虚假诉讼并骗取法院判决书,将原先部分侵占的钱财以此虚假诉讼来合法化。2014年,范先生就此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和线索。温州市公安局督察政委李小华却利用职权,指使相关经办单位(温州开发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刑侦大队等),令其不履行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并阻碍龙湾区检察院的刑事立案监督,李小华亲自为素不相识的犯罪嫌疑人王秋麟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并签字,导致涉嫌骗取千余万巨款的嫌疑人王秋麟逍遥法外,受害人范先生被骗的资金无法依法开展追赃。
2015年9月初,范先生听从温州市局纪委的建议,向龙湾公安分局等单位反映王秋麟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刑诉法规定。9月22日,龙湾公安分局查实王秋麟取保候审期间违规离开所居住三次,并作出治安行政处罚拘留七日并罚款伍佰元。根据刑诉法规定,保证人李小华应同时处以的刑事司法罚款1000-20000元,由于李小华特殊的身份——温州市公安局督察政委,所以一直不见温州公安机关作出处理。而几年来一直举报无门、告状无路的范先生迫于无奈,才于2016年1月9日转而向媒体进行实名举报,如是才有了开头的情景。
范先生原本以为这次有浙江省公安厅、温州市公安局的高度重视和介入,他数年悬而未绝的案子总该有所进展?哪知却是再一次收获失望。
2016年2月1日,范先生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提出“请求开发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长张晓林等五人回避办理《王秋麟、王大伟等人诈骗案》《王秋麟、黄爱花等人虚假诉讼诈骗案》的审查和初查及相关事项”的申请。理由和依据是:2016年1月12日,温州市公安局经局长办公会议认定“李小华曾亲自打电话给开发区公安分局领导郑某某要求其为王秋麟办理取保候审,而后郑某某等人为王秋麟办理了取保候审,李小华干扰了开发区公安分局办理王秋麟案件,构成滥用职权违纪”。再有,2016年1月范先生实名向中纪委和有关部门举报张晓林等人在办理王秋麟等人诈骗案、虚假诉讼诈骗案中,涉嫌构成渎职包庇犯罪。
依据有关规定:温州开发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长张晓林等五人,应回避办理《王秋麟、王大伟等人诈骗案》《王秋麟、黄爱花等人虚假诉讼诈骗案》的重新审查、初查。然而,2016年2月5日上午10点,范先生应约前往开发区公安分局7111办公室,就“申请回避的相关事项”进行沟通。结果代表该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范先生,通过EMS邮寄给张晓林等人的相关回避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律程序,要向开发区分局提出才符合程序。范先生立即说明:在寄给张晓林等人的同时,也同时寄给了开发区公安局局长,并经短信和电话确认过,局长已收到该回避申请资料,且还同时寄给了温州市公安局纪委留存,以防万一。如此,对方才无话可说。
2016年2月6日上午10点,开发区公安分局在7111办公室再次约见范先生,就有关“申请回避的相关事项”进行沟通,这次工作人员告诉范先生,经温州开发区公安分局讨论决定“案件现在不在侦查阶段,原先的初查已经结束,并且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目前不存在回避的问题。”
工作人员同时还对范先生答复: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要求的不予立案说明理由温州开发区公安分局也已答复;鉴于温州市公安局口头及龙湾检察院收到不予立案说明后,又书面公函建议重新核实调查案件,要求对涉案的晶德公司资金流向和账务进行审计,并征求范先生的意见是否同意对该公司账务进行审计”。
范先生现场提出如下几点陈述:
1、温州市公安局口头要求及龙湾检察院书面公函建议重新核实调查案件,是属于什么样的一种法律行为(是重新审查、初查、还是侦查)?
2、根据《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作出书面说明,客观反映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回复人民检察院。”该规定内容明确的指出了相关前提是——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院才会经检察长批准,才会要求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说明;然而开发区公安分局在回复给检察院的不予立案说明里没有客观反映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所以龙湾区检察院又于1月29日发函给开发区公安分局要求重新核实调查案件,并要求将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范先生想知道开发区公安分局接下来该如何去重新核实调查案件(是重新审查、初查、还是侦查)?但代表开发区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反馈的结果是:他们也不知道。先记录在案,前面已经答复(不知他们什么时候答复,不知是他们不懂法律,还是故意,这跟耍流氓没什么区别)。
3、再次请求温州开发区公安分局对范先生原先报案的,以被投资款名义骗取的1335万,现发现审计报告上显示的金额只有270万,其余的1065万元的资金去向不明,请求调查核实资金去向;以及被消防部门查封的厂房事实是否是真的?
2015年10月检察院曾将王秋麟等人虚假诉讼的犯罪线索以公函的形式告知开发区公安分局,要求公安机关侦查,结果开发区公安分局在李小华、张晓林的操作下未做任何侦查,开发区公安分局还故意发函给原先判决的龙湾法院,询问法院原先的诉讼是否存在虚假或欺骗诉讼行为,法院答复给开发区公安局,原先在判决前没有发现虚假诉讼,现判决已生效,如有新的线索证明是原先的诉讼行为有虚假诉讼行为的,请公安机关可到法院调取原来的庭审记录和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核实,结果在开发区公安局张晓林等人的包庇下,就没有下文了。
为何先前,温州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在范先生报案之时,连最基本的报案材料和有关举报线索以及证据都不去核实,就能直接不予立案?此番在温州市公安局领导高度关注之下,启动重新审查的程序后,应查清事实真相,并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法院撤销原先错误的判决,并追究《王秋麟、黄爱花等人虚假诉讼诈骗案》的法律责任。
同时,范先生还请求对原先提供的证据(王秋麟于2012年7月委托上海一会计师事务所所做的晶德公司账务审计报告)和举报的王秋麟等人犯罪的线索进行核实;关于有关对晶德公司账务进行审计,具体由公安机关依法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决定。
4、请求开发区公安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二日内以书面的形式答复是否回避或者驳回回避申请。但时至今日仍未答复!
按照正常的思路,张晓林等人既然已被范先生实名举报“违法违纪,并涉嫌包庇王秋麟犯罪并涉嫌构成渎职犯罪”,并且市局有关部门也认定原先的初查是有问题且要求重新查、检察院也要求重新核实调查,并将有关证据回复给检察院。在这样的情况下,张晓林等人已是相关案件的当事人,本来“逃”都来不及,为何还会坚持往里“钻”?到底是谁给予他们这样“大”的权利和胆量?难道省厅、市局高度重视的案件,结果到了开发区公安分局,就因为市局督察政委李小华的干扰,本应刑拘的犯罪嫌疑人都可直接以“重大疾病”办理取保候审,难道这次在李小华的干扰下,该立的案件就可以不立案,对报案的证据和线索就可以不用查?难道督察政委李小华干扰后,温州市公安局和上级公安机关就无法监督开发区公安分局了吗?
温州民间有一种疯传的说法,倒是意外的能对此现象做出一定的诠释——“起先王秋麟等人为逃避诈骗犯罪不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花重金买通腐败官员,包庇自己的犯罪事实逃避法律责任;后来,这些腐败官员可能又有新的重大腐败证据落在王秋麟和其家属手上,便只能一再顶风冒险包庇王秋麟逃避刑事责任、避重就轻,好让王秋麟、黄爱花、王大伟等人逃避法律责任”。
这种说法可能只是民众的估计加揣测,但真要还广大市民一个真相,解除大家的疑惑与不安却并不难,温州市公安局已确证开发区公安分局的原先调查存在问题,而且举报的问题事实都已存在,为何还是让原先出问题的张晓林等人自己来调查自己的错误,这样查出来的结果会是真的吗???只要还是在温州市公安局管辖的范围内,就会有李小华的“无形手”从中作梗,有李小华等的“参与”此案也许就始终无法查清。
要应对李小华之流的干扰其实也很简单,只要温州市公安局将此案上报给浙江省公安厅,由省厅指定异地公安机关办理,案情便一目了然了,这既便是绝大多数温州市老百姓也知道的事。但就是这种情形下,温州市公安局却仍然以一副奈何不了李小华干扰的情状,继续纵容开发区公安分局张晓林等人违法违纪办理案件。是怕得罪李小华等人?还是怕温州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乃至温州市公安局会牵扯更多的人?还是怕温州公安系统会有比李小华级别更高、性质更恶劣的人牵扯出来!其名为“高度重视”的背后,仍是有意无意的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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