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安徽阜阳分公司纪委回应陷害下属问题遭质疑
发布时间:2015-10-10 21:48:04   来源:中国视点网   评论

   本站讯 9月29日,中国民生热线发表辛文剑采写的题为《阜阳市电信公司调查太和县公司原经理作造假证陷害员工案》一文后,在互联网上引起强烈反响,网络媒体也在 第一时间针对该举报事件进行了转载,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的同时,也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迫于压力,中国电信安徽阜阳分公司纪委看到报道后迅速作出 回应,并于2015年10月1日就该举报一事通过邮政快递向员工张彪进行了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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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答复称:张彪同志:你来信反映原太和电信分公司总经理谢汉卿对你报复陷害的举报收悉,经我部门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向你反馈如下:一、你举报谢汉卿对你打 击报复的事由是因2008年5月至2010年1月间太和分公司与你个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已经经过当地司法及劳动仲裁部门处理。二、作为太和分公司负责 人,谢汉卿代表太和分公司在执行公司劳动纪律对你个人进行处理是组织行为,不属于个人打击报复。收集有关证据材料是实际需要,至于制造假证问题,经前期省 市公司两级的调查了解,认为属于正常的收集证据的过程,是否属于伪造证据应该由司法机关认定。如你个人对此结论存在异议,可以向当地执法机构举证并提起法 律诉讼。三、你与太和分公司之间关于发布诽谤信息和劳动关系纠纷等问题已经过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和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并给出判决结果。上述结果具有最终效 力,阜阳分公司内部将不再另行调查处理。
    针对中国电信安徽阜阳分公司的处理结果,举报人张彪表示强烈不满并提出质疑。北京一著名律师认为:《党章》第三十八条 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信访条 例》 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三)适用法律、法 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 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国有企业领 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 位、降职、免职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中央纪委印发《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 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第二条 对违反《若干规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 法权益的,区别不同情形分别给予处理:(一)漠视职工正当要求,对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 条的规定处理;(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条文明确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处理;没有条文明确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而中国电信安徽阜阳分公司故意误读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原太和电信分公司总经理谢汉卿滥用职权,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严重违 法违纪问题,阜阳分公司内部将不再另行调查处理,属于典型的包庇行为。2015年10月10日,举报人张彪因不服中国电信安徽阜阳分公司监察室“关于来信 反映情况的答复”,已向中国电信安徽分公司纪委监察室提出复查申请。结果如何,届时,针对此事件的进展,媒体将继续跟踪报道。 (辛文剑)

责任编辑:资深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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