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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微山法院荒唐判决:难以立足 难圆其说!
发布时间:2015-12-14 19:35:25   来源:中国视点网   评论

         村委会起诉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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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权属争议三方各执一份

微山县两城镇南薄前村村民委员会(简称“南薄前村”)在与北薄北村、北薄东村签订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书,按照《荒山绿化承包合同》在领取北京京亨红运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京亨红运公司”)50%承包款后,出尔反尔!

南薄前村将微山县两城镇人民政府(简称“两城镇政府”)和京亨红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签订的《荒山绿化承包合同》无效。理由是,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南薄前村南眼套独山西侧黄山所有权系该村所有,两城镇政府无权发包。

政府败诉,法院判决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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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框:左系对证据的认定,右系对证据约定条款的否定

微山县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荒山绿化承包合同》是本案的有效证据;村委会提交的“证明此荒山历史上至今为南薄村所有的”申诉书不能作为确权的证据;村委会提交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权属证明依据。

两城镇政府提交的南薄前村、北薄北村、北薄东村签订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书确认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京亨红运公司提交的林权证复印件不符合证据形式的要求,不能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

法院还认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标的物享有处分权。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应当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所订立的合同有效。涉案荒山属于村集体所有,两城镇政府签订《荒山绿化承包合同》并未经权利人追 认或者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其签订的《荒山绿化承包合同》无效。

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两城镇人民政府与京亨红运公司签订的《荒山绿化承包合同》无效。

村委会原告不适格应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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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约定由两城镇政府统一管理,发包绿化

2014年2月13日,南薄前村、北薄北村、北薄东村签订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书中进行了如下意思表示:两 城镇南眼套独山西侧黄山因权属不明、事实不清,荒山绿化和山体保护无法实施。三个村都无法提供关于荒山权利归属方面的事实证据,在两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 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协议:将来由土地部门明确权属界定;目前三村按照50%:25%:25%的比例享有权益;该林地由两城镇政府统一管理,发包绿化。

两城镇政府依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书与京亨红运公司签订了《荒山绿化承包合同》,并向南薄前村、北薄北村、北薄东村按照协议书的比例支付了承包费。

法庭上,两城镇政府提出:南薄前村诉讼主体不适格,不是合同标的的独立的法定所有权人。请求法院驳回南薄前村的起诉。

法院认定南薄前村提交的证明此荒山历史上至今为南薄村所有的申诉书不能作为确权的证据;两城镇政府提交的南薄前村、北薄北村、北薄东村签订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书为有效证据,据此南薄前村并不是该荒山的所有权人。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自相矛盾,应属错误判决

法院认定南薄前村、北薄北村、北薄东村签订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书为有效证据,该调解书中明确规定“该林地由两城镇政府统一管理,发包绿化。”自然两城镇政府据此调解书取得该林地的“统一管理、绿化发包权”。

法院一边认定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书为有效证据,一边认定两城镇政府签订《荒山绿化承包合同》并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是荒唐的,是自相矛盾的!

微山法院在该案的审理中,根据认定的证据无法确定南薄前村对该荒山的权属认定,却不以诉 讼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认可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书为有效证据,却故意蔑视“该林地由两城镇政府统一管理,发包绿化”的约定。到底是法官的水平不行,还是 思维逻辑问题,甚至背后有无枉法裁判行为,笔者不得而知!

笔者认为,两城镇政府依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书取得了该林地的“统一管理、绿化发包权”,其与京亨红运公司签订的《荒山绿化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启动二审,期待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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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权证登记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南薄前村、北薄北村、北薄东村

微山县法院作出“《荒山绿化承包合同》无效”的判决后,两城镇政府和京亨红运公司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5)微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南薄前村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上诉中,两城镇政府基于南薄前村、北薄北村、北薄东村签订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书“该林地由两城镇政府统一管理,发包绿化。”的约定行使发包行为,该行为符合《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上诉中,南薄前村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荒山权属争议单位南薄前村、北薄北村、北薄东村应 一并享有本案的权利。基于南薄前村、北薄北村、北薄东村签订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书,南薄前村不是争议荒山的独立权利人,微山县法院作出的本案判决显然 是错误的,变相剥夺了北薄北村、北薄东村对争议荒山依法享有的权利,没有达到息诉至争的目的。

京亨红运公司在取得该荒山的承包经营权后,依法在微山县林业局办理了林权证。足以证明取得土地承包权的合法性。

微山县两城镇政府和北京京亨红运商贸有限公司恳切希望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撤销(2015)微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作出公平正义的判决。(本网继续关注)

责任编辑:资深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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