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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龄童水库溺亡 水库未设警示被判担20%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4-09-25 04:57:48   来源:产业经济信息网山西频道   评论

  水库未设警示标志 被判担20%赔偿责任

  今年正月初四,小超(化名)随同父母,到平和县秀峰乡龙岭村外婆家玩。其间,小超和3个小邻居到离家不远的龙岭水库边玩,由于玩火导致河道边甘蔗园失火,小超到水库边捧水灭火,失足跌落水库溺亡(5月17日A3版曾作详细报道)。

  昨日,漳州平和法院霞寨法庭一审判处,水库经营管理者——平和安特水电公司(以下简称安特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13.8万余元;而死者家属未尽到监护职责,要自行承担80%的责任。小超的父亲叶国锋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将上诉至漳州中院。

  事发后,经办法官多次到事发地点进行了走访调查。法院审理认为,安特公司作为龙岭水库的经营管理者,改变了河道原有的状态,但并未在事故地点等较为危险之处,设立安全防护措施或安全警示标志。所以,安特公司应承担叶国锋损失的20%赔偿责任。

  而小超事发时已是一年级学生,应当知道玩火、玩水具有危险性等安全知识,却擅自到水库边玩火,并因自身疏忽大意等原因造成溺水死亡。加上其父母在外出省亲时,本该加强监护的情况下,监护不力。两者成了小超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所以应自行承担80%过错责任。(海峡都市报记者 曾炳光)

责任编辑:资深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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