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都市报讯(记者张想玲)9月22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我省实施第四阶段车用柴油质量升级价格政策的通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车用柴油(标准品)质量标准由国III柴油升级至国IV柴油,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加油站在9月底前完成国IV柴油的置换升级;全省其余地区在12月底前完成国IV柴油的置换升级;其加价标准为每吨370元。普通柴油价格参照同标准车用柴油价格执行。
在上述期限后已执行国IV柴油价格标准的地区不得再销售国III柴油。国III、国IV柴油并存期间,严格按油品品质执行相应价格,严禁将国III柴油按国IV柴油价格销售;在置换过程中,国III柴油和国IV柴油混合销售时,执行国III柴油价格标准。另外,省内各批发经营企业如出现批发客户前期购买国Ⅲ柴油,后期实际出库为国Ⅳ柴油的,可按照规定的加价标准收取必要的价差。
此外,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中石化云川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所属各批发经营企业和加油站,按照上述安排完成置换、达到国IV柴油标准后,执行国IV柴油价格的,应同时向省、当地发改委(价格)、经信、环保、工商、质监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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